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虛構信託產品、總經理實名舉報、省分行行長親侄子“打招呼”……曾轟動湖南的“博灃系”非法集資一案更多細節浮出水面,工商銀行(5.150, 0.07, 1.38%)、中國銀行(3.230, 0.02, 0.62%)(維權)、農業銀行(3.200, 0.02, 0.63%)在湖南的支行也捲入其中。
為追回投資損失,2020年下半年,長沙市的黎某、胡某、江某三位投資者將多家涉事國有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近日,《中國經濟週刊》獲悉,長沙市雨花區
法院對這三起案件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令相關銀行在該起理財產品糾紛案中擔責九成,賠償投資者90%的本金損失。
多家國有銀行支行違規代售2億理財產品
2020年年底,長沙雨花區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讓黎某高興不已。
該判決書顯示,此次獲得勝訴的原告黎某於2013年,在被告中國銀行赤曙支行的極力推介下,在由銀行工作人員提供的湖南博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博灃公司”)的委託認購合同上簽字,花60萬元購買了博灃公司發行的虛構的“委託認購信託”產品,投資本金和預期收益共計86.2萬元至今未拿到。
自2014年以來,黎某購買的信託產品本金和收益雙雙落空,黎某和其他經銀行推介購買博灃公司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一樣走上了訴訟維權之路。
博灃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來,依靠轉包國有銀行在售信託,或者炮製已經終止甚至“子虛烏有”的信託產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數百投資者出售了數億元的信託產品。
記者獲得的另一份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博灃公司法人鄧琳以委託認購“飛龍一號”,博灃資產公司以委託認購“1107期”、“1206期(嶽麓2號)”、“嶽麓4號”、“中寶一號(穩贏二號)”、“嶽麓3號”、“嶽麓6號”、“博灃智優選1號”以及“博灃資管組合型資產管理委託理財”、“貴金屬委託理財”等理財產品的名義,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報為誘餌,以博豐擔保公司名義和博灃公司名義,與個人投資者簽訂認購合同。
其中,“嶽麓5號”信託產品,以及博灃公司發佈的“嶽麓7號”、“博陽創富1號”、“中營一期”等信託產品完全是虛構的。“灃贏一期”和其他市民認購的“金博成長”等信託產品,其信託計劃並未成立,或資金根本不會用於購買前述信託計劃。
長沙市金融辦證實,博灃公司不能發行信託產品,也沒有銷售信託產品的資格。
2014年下半年以來,“博灃”信託產品陸續陷入兑付困難,博灃負責人於2014年12月捲款“跑路”。隨後,博灃公司的投資受損户多次要求“推薦”和“代售”博灃產品的銀行賠償損失。
2017年5月,據長沙市雨花區打非辦通報,除了通過銀行代售所謂理財產品,“博灃”系列公司還涉嫌通過融資擔保、投資等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涉案總金額高達12億元,2000餘人被捲入。
其中一個細節值得注意,由於涉及的資金數額巨大,博灃公司原總經理周招曾多次編輯舉報信,並於2015年1月16日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了博灃公司實際控制人捲款潛逃的事實。
據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博灃公司實控人鄧琳除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還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該判決被湖南高院終審裁定維持。
信託產品如何借道銀行流入市場?
據監管部門初步調查,博灃及其關聯公司上述吸收資金屬於非法開展委託理財。
針對此事,有媒體一度發出“靈魂之問”——明知博灃公司非法“吸金”,為何湖南多個國有銀行的數十家網點還充當“幫兇”?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曾在博灃系公司任總經理的周招在其證言中稱,博灃公司的董事長助理張小華,負責工商銀行關係的協調,“因為他是工行省分行張恪理(時任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行長)的侄兒子,故工商銀行省行各部門、下屬各支行都買他的面子,包括工行韶山路支行、東塘支行、中山路支行,各部門負責人、支行行長大部分都由張小華去打招呼,行長看張小華的面子,同意博灃公司的產品在下屬網點銷售”。
據新華社報道,博灃及其關聯公司之所以能大肆非法“吸金”,數家國有銀行起了關鍵作用。不少投資者表示,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在長沙、益陽等地的數十家營業網點,向客户推薦購買或者直接代售博灃產品,很多人因為信任銀行而受騙。
上述刑事判決書顯示,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間,博灃公司實際控制人鄧琳安排張小華、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了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等銷售渠道,博灃公司銷售人員到上述三家銀行網點對接。
博灃公司通過幫助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網點完成攬存任務、給予銀行工作人員銷售提成等方式,激勵銀行工作人員向羣眾宣傳、推介,並由銀行工作人員提供博灃資產公司的委託認購合同給投資羣眾簽訂,而羣眾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對保本保息、沒有風險的推介信以為真,在博灃公司的委託認購合同上簽字並交付投資款。
據湖南銀監局初步調查,博灃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出售的理財產品金額約4億至5億元,其中涉及銀行代售部分約2億元。
剛剛打贏官司的黎某購買的由博灃公司發行的“嶽麓4號”信託委託理財產品,非法集資額達3316萬元
銀行被判擔責九成
那麼,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面向公眾代售博灃公司所謂的信託產品,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銀行和博灃信託產品投資人各執一詞。
2014年年底,“博灃”非法集資一事東窗事發。據新華社報道,幾家涉事銀行稱,違規推薦和代售繫個別員工私下而為。工商銀行湖南分行稱,該行沒有組織銷售博灃公司信託產品的行為,但“不排除少數網點的少數員工私自向客户推薦”。
然而,上述長沙雨花區法院那份民事判決書中披露了一細節:2012年12月12日,被告工商銀行韶山路支行向其員工發送郵件,內容為:該行發現博灃公司業務員在指導客户購買嶽麓3號理財產品時,將客户資金轉入他行賬户,要求員工密切關注此事、各主任根據交易明細查清,並“督促博灃公司將入他行賬户的額度如數返還,否則該行將停止銷售、取消獎勵”。
針對銀行違規代售博灃公司產品是否需承擔責任,湖南銀監局一副局長曾公開表示,“博灃出售的是未經批准的‘線下’產品,任何銀行代售均屬違規。如果投資者是在銀行櫃枱營業時間內購買,或者從行長等銀行工作人員手裏購買的博灃產品,銀行必須擔責。”
今年1月初,記者獲得多份判決書顯示,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方面均否認了推介博灃公司產品行為,但法院對上述被告銀行的不當推介均有認定。且多份判決書均認為,被告銀行存在較大的過錯,並應承擔本案損失的絕大部分責任。
“被告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在向原告提供金融理財服務時未履行應負的義務,屬於不當推介。”長沙雨花區法院三份民事判決書一致認為,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被告銀行具有更為專業的金融知識和能力,並基於此具有優勢經營地位,能夠對原告等投資者的投資傾向、決策產生直接影響。原告基於對被告銀行的信任才購買涉案信託計劃,不能免除被告銀行應履行的適當推介義務。
三份判決中均認為,被告銀行未對博灃公司及其信託產品進行充分的審查和評估,監管亦存在不到位之處;在向原告進行宣傳推介時提示不當,客觀上造成原告對保本保息、沒有風險的宣傳、推介信以為真並認為涉案信託計劃無風險或低風險的錯誤認識;亦未對原告進行投資的風險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使原告基於對被告銀行具有的國有銀行背景產生信任,進而簽訂委託認購合同併產生損失。因此,被告存在重大的過錯。
原告投資者黎某、胡某、江某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購買涉案信託計劃是有風險的投資,其為獲取回報而將自身置於風險的境地,自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上述情況並參考涉及博灃公司的類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被告解決糾紛的消極態度,認定被告銀行涉事支行應承擔本案損失的絕大部分責任,即原告投資本金的90%。
益陽中院給出的一則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嶽某是出於對中國農業銀行益陽赫山支行作為國有金融機構的信任,以及輕信該支行工作人員在推介案件所涉信託產品時所作的宣傳和承諾,而購買該產品的,該支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書顯示,在益陽市民嶽某起訴博灃公司和農業銀行赫山支行的訴訟中,法院判決博灃公司返還嶽某的本金及利息,而農業銀行赫山支行對博灃公司不能返還的本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