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0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關於對石河子市瑞晨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32號)。石河子市瑞晨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瑞晨投資”)作為廣東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禧科技”,300221.SZ)的控股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減持預披露違規
2021年1月22日,瑞晨投資通過銀禧科技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計劃完成及減持預披露公告》,因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2020年9月9日至10月13日,瑞晨投資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銀禧科技股份45.33萬股,涉及金額284.61萬元。瑞晨投資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2021年3月2日,瑞晨投資通過銀禧科技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被動減持進展公告》,因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2021年2月1日至2月19日,瑞晨投資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銀禧科技股份47.89萬股,涉及金額384.95萬元。瑞晨投資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2.敏感期交易
銀禧科技分別於2021年2月19日、2月20日披露2021年一季度業績預告、2020年度業績快報。因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瑞晨投資於2021年2月9日至2月19日期間減持銀禧科技股份15.64萬股,涉及金額113.41萬元,相關減持發生在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構成敏感期交易。
瑞晨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17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瑞晨投資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銀禧科技是一家集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研發、生產和銷售於一體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該公司成立於1997年8月8日,註冊資本4.50億元。2011年5月25日,銀禧科技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300221。截至3月1日,銀禧科技大股東為瑞晨投資,持股18.78%。瑞晨投資前身為東莞市瑞晨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0年10月12日,註冊資本1500萬元。
1月21日,銀禧科技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計劃完成及減持預披露公告》顯示,2020年9月9日至10月13日,瑞晨投資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銀禧科技股份合計45.3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合計0.1008%。本次減持目的為,本次交易所得資金將用於瑞晨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償還前期股份質押借款,以降低質押率、化解質押風險。
3月2日,銀禧科技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被動減持進展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瑞晨投資於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間被動減持65.52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比例的0.1456%。瑞晨投資被動減持前(即2020年1月29日收市),瑞晨投資持有銀禧科技股份數共計8517.5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8.93%。瑞晨投資被動減持後(即2021年3月1日收市),瑞晨投資持有銀禧科技股份數共計8452.07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8.78%。
此外,光大證券於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間對瑞晨投資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瑞晨投資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的被動減持行為距離減持計劃披露日未滿15個交易日,瑞晨投資在2021年2月9日至18日期間、2021年2月10日至19日期間以及2021年3月1日的被動減持行為造成敏感期違規買賣公司股票。
相關規定: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2.3.1條: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17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期間。
下列主體在前款所列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説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石河子市瑞晨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1〕第32號
石河子市瑞晨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你企業作為廣東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禧科技”)的控股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減持預披露違規
2021年1月22日,你企業通過銀禧科技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計劃完成及減持預披露公告》,因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2020年9月9日至10月13日,你企業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銀禧科技股份45.33萬股,涉及金額284.61萬元。你企業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2021年3月2日,你企業通過銀禧科技披露《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被動減持進展公告》,因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2021年2月1日至2月19日,你企業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銀禧科技股份47.89萬股,涉及金額384.95萬元。你企業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披露減持計劃。
2.敏感期交易
銀禧科技分別於2021年2月19日、2月20日披露2021年一季度業績預告、2020年度業績快報。因質押股份被強制平倉,你企業於2021年2月9日至2月19日期間減持銀禧科技股份15.64萬股,涉及金額113.41萬元,相關減持發生在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構成敏感期交易。
你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6月修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2.3.1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17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請你企業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企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合規買賣股票。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