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參與表決嗎? | 股東表決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參與表決嗎? | 股東表決權

股東持股VS 表決權


股東的表決權是股東對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表達贊成或否決的意思表示而參與決議的權利。公司有時也會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此時,表決權如何行使?


目 錄


一、股份公司股東表決權案例再現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相關股東無表決權

三、律師關於股份公司表決權的分析與建議


一、股份公司股東表決權案例再現


1. 新某公司由原岳陽市某某建築工程公司改制而來,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份由個人股、集體股和工會股構成,其中集體股指由公司出資受讓的部分股東出讓的公司股份。

2. 2001年9月,岳陽市某某建築工程公司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作出《關於同意岳陽市某某建築工程公司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產權界定及有關資產處置意見的送審報告》,“為了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將公司的產權界定及資產處置決定如下:一、評估後的淨資產2000萬元全部界定為集體資產。二、將淨資產1624.2071萬元作為集體資產留存,並作為集體股份出資額全部進入新公司,由原公司工會持有和管理,代新公司組件完畢併成立工會後,變更為新公司工會持有和管理。三、將淨資產375.7928.7萬元按照公司的資產量化方案量化到在職職工,資產量化後職工將以量化獲得的資產額作為股金如數投入到改制後審理的公司。陶某某認可沒有實繳上述1754.65萬元。

3. 新某公司《章程》載明,公司股東共18個,包括張某兵、陶某某、劉某等;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陶某某出資金額1624.25萬元,劉某出資52.22萬元,股東出資方式均為貨幣。該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實際繳納出資後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各股東按實際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4. 2019年11月18日,新某公司形成《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決議(一)》、《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決議(二)》,通過罷免劉某和案外人劉某雲、劉某海董事,補選王某軍、張某兵、曾某某為公司董事的議案;決議載明,到會股東中,表決贊成議案所持股份為1600餘萬元。上述股東會議案包括提前罷免董事姓名(劉某、劉某海、劉某雲)、股東意見、股東簽名三欄,並載明“同意罷免的打√,不同意的打×,棄權的打○”;陶某某行使了1600餘萬股的表決權。

5. 劉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新某公司股東會於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

6.一審法院判決:判決新某公司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決議(一)》、《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決議(二)》不成立。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新某公司負擔。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岳陽某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案例來源]

一審: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96號

二審: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終1929號


二、律師解讀為何案涉相關股東無表決權


本案涉及股份公司表決權相關問題。

1.股份公司股東表決權的計算方法

股份有限公司為資合公司,由股東投入的劃分為等額股份的資本構成。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的多少,都是以股東所持股份的數額表示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權是以股東所持股份數來計算,不是按參加會議的股東人數來計算。除特殊情況外,實行同股同權,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案涉公司股東陶某某無表決權

新某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實際繳納出資後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各股東按實際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雖然章程中載明陶某某的出資金額為1624.25萬元,但該出資額實際是新某公司的集體股份出資額,由新某公司工會持有和管理。即陶某某對此並未實繳,而系其作為新某公司工會主席代持該工會股,陶某某以其個人名義行使該部分股權表決權沒有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新某公司登記在陶某某名下的上述股權實為新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依法並沒有表決權。因此,在2019年11月18日涉案股東大會上陶某某以代持的新某公司的工會股行使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依法不成立。


三、律師關於股份公司表決權的分析與建議


表決權是股東基於其所擁有的股份而產生的權利,是股東固有的權利,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的決議都不能予以剝奪。但,公司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決權。

1.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形時,公司可收購本公司股份,從而持有本公司股份。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分紅權等股東權利

表決權是股權的一種體現。而股權是作為出資的對價,股東放棄了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換取了公司的股權,所以有出資有股權才有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財產所有權(即沒有出資)作為對價,所以其沒有表決權。


附: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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