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崑山滬光汽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2022年4月29日,崑山滬光汽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滬光股份”,605333.SH)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1年度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105.62萬元。滬光股份2021年度淨利潤為負值,但未按規定披露業績預告。
滬光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滬光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範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説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併購重組活動;(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崑山滬光汽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崑山滬光汽車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1年度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105.62萬元。你公司2021年度淨利潤為負值,但未按規定披露業績預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規範意識和履職能力。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