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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實盈違規被撤銷管理人登記 實控人凌山等進黑名單

由 東方崇學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5日訊 昨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公佈的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基協字〔2022〕101號)顯示,深圳前海實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實盈”)存在以下3項違規事實。 

  第一,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協會接到的投訴信息顯示,前海實盈通過其股東、員工與多位自然人投資者簽署《借款服務協議書(元元生息)》進行民間借貸,募集金額從10萬、20萬到232萬不等,用於“公司運營、量化技術投資或者基金投資等”。經查,前海實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偵大隊立案調查。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前海實盈及其員工以公告或承諾函的方式向購買其在管產品基石二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石二號”)的投資者承諾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募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未按規定向協會報告重大事項及更新機構誠信信息。前海實盈在協會登記的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為凌山,凌山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經查,前海實盈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前海實盈未向協會報告上述重大事項及誠信信息。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擬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一、對前海實盈撤銷管理人登記、取消會員資格。 

  二、對凌山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終身。 

  三、對梁德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四、對何仁杰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基金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動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第六條:本團體的職責範圍包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四)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 

  (五)為會員提供服務,組織投資者教育,收集、整理、發佈行業數據信息,開展行業研究、行業宣傳、會員交流、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行業創新發展; 

  (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户之間發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七)依法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八)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已經成為普通會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兩年以上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備案管理規模要求的,應當變更為觀察會員。 

  《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對會員、在基金業協會登記機構、產品備案機構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一)談話提醒;(二)書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 繳納違約金;(五)行業內譴責;(六)加入黑名單;(七)公開譴責;(八)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九)要求其他會員暫停與其的業務;(十) 暫停會員部分權利;(十一)暫停會員資格;(十二)撤銷管理人登記;(十三)取消會員資格;(十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對會員、在基金業協會登記機構、產品備案機構從業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一) 談話提醒;(二) 書面警示;(三) 要求參加強制培訓;(四) 繳納違約金;(五) 行業內譴責;(六) 加入黑名單;(七) 公開譴責;(八)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九) 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十) 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十一) 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一中基協字〔2022〕101號 

  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 

  當事人:深圳前海實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實盈”) 

  凌山,男,1986年 12月5日出生,登記為前海實盈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梁德元,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登記為前海實盈合規風控、信息填報負責人。 

  何仁杰,男,1987年2月4日出生,登記為前海實盈出資人,經查為前海實盈現任法定代表人。 

  經查,前海實盈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第一,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協會接到的投訴信息顯示,前海實盈通過其股東、員工與多位自然人投資者簽署《借款服務協議書(元元生息)》進行民間借貸,募集金額從10萬、20萬到232萬不等,用於“公司運營、量化技術投資或者基金投資等”。經查,前海實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偵大隊立案調查。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前海實盈及其員工以公告或承諾函的方式向購買其在管產品基石二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石二號”)的投資者承諾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募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未按規定向協會報告重大事項及更新機構誠信信息。前海實盈在協會登記的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為凌山,凌山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經查,前海實盈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前海實盈未向協會報告上述重大事項及誠信信息。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裁判文書、基金合同、承諾函等證據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凌山、梁德元、何仁杰作為公司在協會登記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對前海實盈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擬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一、對前海實盈撤銷管理人登記、取消會員資格。二、對凌山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終身。 

  三、對梁德元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四、對何仁杰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相關當事人對本事先告知書中擬採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辯申請,説明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要求,逾期未按規定提出視為放棄權利。同時,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七條的規定,就協會擬作出的“取消會員資格、撤銷管理人登記”以及“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的紀律處分措施,相關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舉行聽證,相關當事人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未按規定提出視為放棄權利。 

  如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協會將根據以上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紀律處分決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