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梁先生今天(19日)上午11時許收到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送達的裁定書。這是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今年3月1日起實施以來,我國境內第一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件。
今年35歲的梁先生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創業。由於沒有穩定的客户資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他的銀行債務越壘越高且無力全部償還。
根據梁先生申報的情況,截至破產申請提出之日,他的債務總額約75萬元,而其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積金,每月固定工資收入約2萬元,無房產、車輛等大宗財產。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個人破產申請。
法院經嚴格審查,依法受理了該申請,並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規定,在受理申請當日停止計算約75萬元債務的利息。梁先生創業失敗後到一家公司擔任結構工程師,每月收入約2萬元,其表示願意盡力還債,並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計劃。
根據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梁先生三年內償還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來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於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梁先生告訴記者,申請個人破產前,他最多時一天接七八個催債電話,精神壓力非常大。“現在沒有之前巨大的精神包袱,我需要好好工作,把欠的錢儘快還清。”
“個人破產製度給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經濟上‘重生’的機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啓選説。
世界上不少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香港、台灣地區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破產製度。
“當前,破產已成為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市場主體優勝劣汰、有序退出的法治化路徑。長期以來,由於只有企業破產法,我國境內的破產法律被稱為‘半部破產法’。”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説,“深圳在個人破產領域的先行先試,填補了我國境內自然人破產法律空白,對今後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有借鑑意義和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