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號)顯示,大連中盈佳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盈佳和資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設立發行的“佳和·股權投資定向集合計劃”、“中盈壹號資產管理計劃”和“中盈盛世·恆廣製造業專項集合計劃”均未在中基協備案。
二、在募集資金過程中,存在通過發放宣傳單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監管局決定對中盈佳和資產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盈佳和資產成立於2013年12月11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鄭彥,鄭彥持有公司70%股份。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連中盈佳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連中盈佳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設立發行的“佳和·股權投資定向集合計劃”、“中盈壹號資產管理計劃”和“中盈盛世·恆廣製造業專項集合計劃”均未在中基協備案。
二、在募集資金過程中,存在通過發放宣傳單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