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回覆監管函:對並表外公司提供資金並非為賺取固定收益

陽光城回覆監管函:對並表外公司提供資金並非為賺取固定收益

  中國科技新聞網5月29日訊 (青瑩)近日,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函件,函件中特別關注其對聯營/合營企業及合作方其他應收款的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問題。

  監管函顯示,陽光城於2015年至2020年期間,存在向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但未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情形,期間陽光城使用閒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

  2020年5月15日,陽光城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對部分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股東按股權比例調用控股子公司富餘資金的議案》。

  深交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相關規定,並要求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有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對於上述內容,陽光城表示:“函件中關注的公司向‘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事項,是指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並表項目公司富餘資金進行調撥,合作方作為股東亦按股權比例享受富餘資金調撥權。以上情形雖在會計上記入其他應收款,但本質上是公司為進行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享有項目股東權益而進行的權益性投入,在風險承擔機制上為同股同權,並非為賺取固定收益而對外提供資金。上述資金流轉也是房地產行業的經營慣例及通用合作方式,為房地產行業的普遍現象。”

  陽光城認為,由於房地產行業為資金密集型行業,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項目開發一般採用註冊資金投入(一般相對投資規模金額較小)和股東借款投入(即往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當公司根據股權比例以其他應收款的形式對聯營/合營項目提供股東投入,即會產生公司對聯營/合營企業的其他應收款;當並表項目產生銷售回款或其他富餘資金時,合作方可與公司同比例進行資金調用,形成公司對合作方的其他應收款。

  綜上,陽光城表示,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開發項目富餘資金進行同比例調撥,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正常產生的經營行為,是公司擴大規模、加強經營的必要方式,有利於公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擴大經營規模,本質上有別於為賺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財務資助。

  對於此前未進行審議的原因,陽光城解釋道:此前,從業務實質來看,公司認為對聯營/合營項目按股權比例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項目同比例調撥富餘資金,均為公司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經營行為,實質與項目權益掛鈎,並不是為獲取固定收益的資金拆借,也非不公允佔用上市公司經營資金。

  因此陽光城認為,該等資金流轉,不屬於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對財務資助的定義範圍,故未將以上交易行為認定為是財務資助,僅當作項目投入在半年度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中披露,附註中亦披露了其他應收款的主要明細,而未按財務資助要求履行審議程序。

文章來源:中國科技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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