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作價500萬,公司虧損,未分得收益還要自掏腰包交税90萬?

在如今這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自主知識產權越來越多,也越來越被重視!不少公司也都會有以技術出資入股的情形,技術人員也希望用技術變成股權,創造更大的價值。

技術入股作價500萬,公司虧損,未分得收益還要自掏腰包交税90萬?

那這種形式到底可不可以呢?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所以可以用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技術通過資產評估估價進行出資,合法取得公司股份。”

對於技術入股的比例,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説理論上技術入股最高可達公司註冊資金的70%。而現行《公司法》對於公司的出資金額取消了比例控制。新的《公司法》未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

那麼,以技術出資的股權出資時和轉讓股權時,要不要繳税呢?

我們一起來看下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

當你是作為個人進行投資時,財税[2015]41號規定:“個人以技術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技術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技術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税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一次性繳税有困難的,可自發生上述應税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也就是説對於個人用技術投資入股,給予了分期納税的優惠,這也是鼓勵創業創新。

比如張某以其持有的一項技術,取得成本50萬元,評估作價500萬元,入股到一家公司,取得20%的股份。按照上述所説財税[2015]41號文的規定,在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技術轉讓收入的實現,確認財產轉讓所得450萬元(500-50),應納個税450*20%=90萬元,5年內分期交,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備案表》,投資初期,資金都比較緊張,一般都是前幾年不交,最後一年二年交。

技術入股作價500萬,公司虧損,未分得收益還要自掏腰包交税90萬?

那如果張某投資的公司發展不好,五年內沒有分紅或者股權轉讓利潤,沒有取得現金,豈不是辛辛苦苦幾年,還要自掏腰包交税啊?

財税[2016]101號解決了這個問題:“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税政策的,經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税,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税”。

101號文突破了41號文,也就是説只要股權沒有轉讓變現,張某一直持有股權,就可以一直可以享受遞延納税,

也就是説什麼時候有股權轉讓收入了,什麼時候交税。

以上是個人以技術出資時的情形,那麼當企業以技術出資入股時,又該怎麼算呢?

當技術投資方、被投資方均是居民企業時,也可以享受五年分期繳納或遞延繳納税費的優惠,其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按【公允價值—計税基礎】的差額計算。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145 字。

轉載請註明: 技術入股作價500萬,公司虧損,未分得收益還要自掏腰包交税90萬?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