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58號)顯示,經查,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勝天成”,600410.SH)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於2014年3月披露了與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商業公司”)訂戰略合作協議情況,並於同年4月披露雙方成立合資公司銷售IBM服務器。2017年9月,國際商業公司及其相關公司終止向公司供貨,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關訴訟公告中才對終止供貨情況進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和及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維航、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月英應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公司及王維航、張月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勝天成於2004年4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王維航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706.94萬股,持股比例7.01%。
華勝天成年報顯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不存在實際控制人,報告期末,第一大股東王維航直接持股比例約為7.01%,持股比例較低,無一致行動人。王維航自2014年3月14日至2024年2月24日任公司董事長、總裁。王維航,浙江大學信息電子工程系微電子學專業碩士學位,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EMBA。現任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長兼總裁,香港自動系統集團有限公司(港交所,00771)執行董事以及Grid Dynamics Holdings董事。曾任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第二、三、四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兼總裁,第五屆董事會董事長兼總裁、第六屆董事會董事長,北京軟件行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會長。
華勝天成2021年9月24日發佈的《關於涉及訴訟的公告》顯示,公司於2021年9月10日在紐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遞交訴狀,現已收到法庭受理回執。公司於2015年3月18日與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IBM)簽署了《軟件許可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IBM將相應軟件源代碼授權公司有償使用,2017年5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將已許可給公司進行二次開發的軟件源代碼開源。2014年6月,被告與公司成立合資公司專門銷售IBM服務器。2017年9月,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與公司競爭對手成立合資公司並獨家供貨IBM服務器給該公司,被告並單方終止向公司供貨,造成公司銷售貨物來源斷絕。2019年,公司發現掌握公司客户及銷售等商業秘密的被告的僱員加入被告與公司競爭對手成立的合資公司,並不當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為維護公司權益,現公司依法向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侵犯商業秘密,被告向公司賠償相關損失,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為,被告承擔公司因本次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用等必要的支出及本案訴訟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58號
北京華勝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於2014年3月披露了與國際商業機器(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商業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情況,並於同年4月披露雙方成立合資公司銷售IBM服務器。2017年9月,國際商業公司及其相關公司終止向你公司供貨,你公司直至2021年9月在相關訴訟公告中才對終止供貨情況進行了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信披辦法》第三條和及五十八條的規定,你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維航、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月英應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王維航、張月英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上述違規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