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範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附則等內容。在總則部分,規定了起草目的和依據,非現場監管的定義、原則、階段,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等;在信息收集與核實部分,規定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信息收集、數據審核、確認證實、檔案管理等義務;在風險監測與評估部分,規定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測分析、監督檢查、指標異常變動處理、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年度監管報告撰寫等職責;在信息報送與使用部分,規定了報表報告的報送路徑和時間要求、分析評估結果運用;在監管措施部分,規定了差異化監管措施和處罰;在附則部分,規定了實施細則制定、銀保監會對規程的修訂和解釋權、施行日期等。
《規程》的出台對彌補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制度短板,提高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質量具有積極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引導融資租賃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答記者問
為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範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以下簡稱《規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台《規程》的背景是什麼?
答:根據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地方政府實施監管。2018年職責轉隸以來,銀保監會積極履職盡責,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制度,並不斷加強對各地監管工作的指導,先後建立與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以下簡稱金融局)的工作聯繫和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月度快報制度,組織開展信息統計,瞭解掌握行業發展和監管工作情況。
2020年6月,銀保監會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則、監管指標、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同時,督促指導各金融局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嚴格審核股權變更申請。同時,結合各地發展實際開展清理排查和名單制管理,穩妥有序推進分類處置,行業管理逐步規範。據統計,截至2021年9月末,納入監管名單、非正常經營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的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類處置工作已階段性完成,具備了開展非現場監管的基礎條件。
當前,為配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規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行為,有必要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的非現場監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進融資租賃公司各項監管制度更好落地執行。《規程》也已納入銀保監會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方案。
二、《規程》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答:《規程》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法人監管原則。重點壓實地方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法人監管責任,明確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並表管理。二是堅持風險為本原則。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融資租賃公司真實風險狀況、合規情況和服務實體經濟質量,持續監測、評估融資租賃公司風險,督促指導地方不斷提升公司經營管理和風險防控水平。三是堅持聯動監管原則。明確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將非現場監管分析評估結果作為現場檢查、分類處置的重要參考,根據機構的風險和合規程度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評價機制,努力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震懾力。
三、《規程》對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職責是怎麼規定的?
答:融資租賃公司分支機構主要承擔業務營銷、屬地租賃資產風險管控等職責,其收支、財務管理由法人機構統一管控,多數無獨立財務會計核算,無獨立會計報表,無法填報相關非現場監管數據。按照法人監管原則,《規程》第四條明確規定,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併計算。
四、近期,《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而《規程》對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提出明確要求,對此有何考慮?
答:《規程》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及統計要求,主要是基於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存量現狀,並不體現融資租賃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監管導向。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和有關要求,制定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