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證監會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辦法指出:北交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等事項制定有關規定。上市時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上市前的股份鎖定期應當適當延長,具體期限由北交所規定。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實施規則,由北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證券時報)
證監會:北交所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公司的上市條件等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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