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中國商業銀行法徵求意見: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

由 回秀蘭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網10月16日電 據央行網站16日消息,央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擬完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條件,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就商業銀行分類准入條件作出授權性規定;就引導商業銀行專業化發展、差異化風險監管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

《修改建議稿》共十一章127條,其中整合後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户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完善商業銀行類別,擴大立法調整範圍。明確村鎮銀行法律地位,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明確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財務公司等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體現功能監管原則。

(二)建立分類准入和差異化監管機制。完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條件,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就商業銀行分類准入條件作出授權性規定。就引導商業銀行專業化發展、差異化風險監管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新設第三章“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現行監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參考國際經驗,落實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設股東義務與股東禁止行為。突出董事會核心作用,規範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等事項。提升監事會獨立性與監督作用,建立監事會向監管機構報告機制。健全內部控制,規範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與關聯交易管理。

(四)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新設第四章“資本與風險管理”,落實《巴塞爾協議III》資本監管要求,確立資本約束原則,明確宏觀審慎管理與風險監管要求。

(五)完善業務經營規則,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實為第五章“業務經營規則”。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範圍與業務規則。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的本地化經營要求,推動商業銀行立足當地、迴歸本源。尊重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權和市場主體地位,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約束,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刪除原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修改利率規定,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確立授信審查盡職免責制度;延長商業銀行處置擔保物時限要求;刪除企業僅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户的規定。

(六)規範客户權益保護。新設第六章“客户權益保護”,對商業銀行營銷、信息披露、風險分級與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保護、收費管理等客户保護規範作出具體規定。

(七)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將原第七章整合充實為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參考國際準則,總結我國銀行業處置經驗,建立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規範處置程序,嚴格處置條件,完善職能分工。對結算最終性、終止淨額結算、過橋商業銀行作出規定。

(八)加大違法處罰力度。擴充違規處罰情形,增設對商業銀行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風險事件直接責任人員的罰則。引入限制股東權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強化問責追責。提高罰款上限,增強立法執行力和監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