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創業板新規的時點劃斷
——創業板何時執行20%漲跌幅新規?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教授
2020年6月30日,深交所正式開始受理註冊制IPO申請。你知道創業板何時開始執行20%的漲跌幅新規?新舊退市制度如何切換?創業板的核準制與註冊制過渡性安排又是怎樣的?你留意過嗎?你弄懂了嗎?
與科創板這一全新市場不同,創業板是一個“存量市場”,它有老投資者和舊股票,還有核準制下的一套舊規則,因此,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涉及“存量市場”舊規與“增量市場”新規之間的切換與過渡安排的問題,這是許多散户並不一定了解和清楚的地方,本文特地作一簡化的梳理與介紹。
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正式發佈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全套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保薦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
《創業板證券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及有關事項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
《關於創業板股票及存託憑證證券簡稱及標識》
《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板轉融通證券出借和轉融券業務特別規定》
《關於創業板股票涉及股票質押回購及約定購回交易有關事項》
《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指引》
一、創業板註冊制IPO何時開始受理?
根據深交所《關於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創業板IPO受理從核准制切換到註冊制,具體劃斷時間如下:
(1)自2020年6月15日起,中國證監會已不再受理創業板IPO、再融資、併購重組申請;
(2)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9日(共10個工作日),深交所已接收中國證監會創業板IPO、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但其間由深交所接手的在審企業仍執行原核準制規則;
(3)自2020年6月30日起,深交所正式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並按創業板註冊制規則來執行。也就是説,從此開始,創業板IPO申報不再執行核准制,也不再由中國證監會受理,而是改由深交所受理,這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第一步。
此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2021年6月12日前,創業板暫不接受未盈利創新企業IPO申請。也就是説,創業板註冊制允許虧損企業上市,將從2021年6月12日起開始實施。
二、創業板老股何時執行20%漲跌幅新規?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新舊交易規則切換時間安排如下:
在創業板註冊制下,首批通過審核並拿到IPO核准文件的股票,從它們掛牌上市的首日起,創業板全部“存量股票”的競價交易將實行2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不再執行10%的漲跌幅舊規,超過20%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與此同時,創業板註冊制獲批掛牌的新股,在上市頭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從第6個交易日開始執行20%的漲跌幅限制,這與科創板的註冊制規則是一致的。
從此以後,買賣創業板新舊股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有效競價範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與科創板一樣,創業板還設立了盤後定價交易規則:(1)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2)盤後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每個交易日9:15至15:05,盤後定價申報不納入即時行情;15:05至15:30,盤後定價申報及成交納入即時行情;(4)盤後定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此外,早在2020年4月27日,深交所發佈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其中規定,個人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創業板註冊制將個人投資者准入資產門檻設為10萬元,遠低於科創板的50萬元,這極好地解決了新老投資者無歧視性、無差異化准入的問題。許多券商採用“在線開通創業板”,並允許“老客户在線重籤”,這顯然是一種簡化程序,也是對老投資者的一種包容做法。
三、創業板新舊退市制度如何銜接?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存量市場的舊退市制度何時過渡至新退市規則,具體答案如下:
(一)2020年6月12日前,已經“暫停上市”的創業板公司,仍適用舊《上市規則》實施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二)創業板公司2019年財務會計報告仍執行舊《上市規則》“暫停上市”標準,並根據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情況適用原《上市規則》實施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三)創業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仍按舊《上市規則》對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四)2020年6月12日前,已觸及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情形的創業板公司,其股票在被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仍按舊《上市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五)自2020年6月12日起,創業板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根據“交易類強制退市”規定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將不設“退市整理期”,直接終止上市。
這裏的“交易類強制退市”包括:(1)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2)連續20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3)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4)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只要出現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就直接終止上市,不設退市整理期。
(七)新《上市規則》有關其他風險警示(ST)的規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實施。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將被ST:(1)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2)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3)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4)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七)新《上市規則》規定的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ST)情形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ST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財務類*ST;另一類是規範類*ST。
財務類*ST:(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規範類*ST:(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佈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特別説明:交易類強制退市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不設退市風險警示(*ST)信號,而是直接終止上市。
(八)《上市規則》施行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已經被法院受理的,適用舊《上市規則》,公司股票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
(九)除交易類強制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外,其他情形的退市,包括財務類強制退市、規範類強制退市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都設“退市整理期”,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後的次一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
(十)與科創板退市制度一樣,創業板新退市制度廢除了“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及“重新上市”三項舊規。但與科創板不同的是,創業板增設了“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的新退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