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熵視野——興華會計虛假造假
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目前是中國前20強會計師事務所之一。自1992年成立以來,北京興華在社會各界大力支持下,經過全體同仁的不懈努力,在股票發行與上市、企業重組、公司改制、國企審計及財務諮詢等專業服務方面具有極強的實力和出色的業績,目前已有上市公司客户30餘家。北京興華一直保持高速增長,2018年業務收入為7.04億元,全國行業排名第16位。北京興華總部設在北京,合夥人102位,在職員工2000餘名,註冊會計師650餘名。
近日,這家會計公司並不安分!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韓景利、姜照東)
〔2021〕80號
當事人: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北京興華),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裕民路18號2206房間。
韓景利,男,1969年2月出生,時任北京興華合夥人,涉案項目簽字註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姜照東,男,1976年11月出生,時任北京興華部門經理,涉案項目簽字註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通州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北京興華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在證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東資格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近一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4年8月,某控股公司申請成為證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東,為此,證券公司作為申報材料方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涉及的總股本變更、新增5%以上股東資格以及設立子公司的請示等文件。在此文件中,某控股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審計報告含有虛假財務數據和隱瞞鉅額或有負債。
二、北京興華為某控股公司申請證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東資格提供審計服務
因某控股公司申請成為證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東資格的行政許可需要,該控股公司於2014年6月委託北京興華對其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北京興華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收費100萬元。
三、北京興華為某控股公司申請證券公司新增5%以上股東資格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營業收入科目的審計程序不到位
某控股公司2013年度營業收入合計9.49億元,北京興華未能在審計中發現其中8.92億元收入為虛假收入。
經查,北京興華對該控股公司2013年度營業收入科目審計程序不到位。
1. 審計開展前制定的總體審計策略對該控股公司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未予以關注和分析,審計策略中無相關記錄。
2. 該控股公司出售房產時簽訂的購房協議書中特殊約定了甲方應當於本協議簽署後,在滿足簽署網籤條件的前提下,但不得晚於2014年8月31日,與乙方簽署《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附件、補充協議並保證房產已具備網籤的條件並且辦理完畢所有網籤手續,否則應退還房款並支付違約金。該控股公司未實際辦理網籤及交接手續。審計未對支持其確認該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億元售房收入的購房協議書中涉及購房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即“網籤條款”約定予以核實,未向售房對手方函證,也未對該約定的履行情況採取其他審計程序。會計師審計期間為2014年6月,正好臨近約定的最後期限,但會計師未對網籤條款的執行情況予以關注並採取相應審計程序。
3. 北京興華提供的情況説明稱,項目組在營業收入審計中採取了索取企業提供的銷售清單,與銷售部的房屋買賣合同統計進行對比,抽取一定的樣本等程序,但調查中發現審計工作底稿中的購房協議書後未附有銷售清單,審計工作底稿中也無相關比對記錄留痕。
4. 審計意見出具前未事先取得相關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出具日早於關鍵審計證據獲取日。北京興華為該控股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審計報告日期為2014年6月22日,出具的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審計報告日期為2014年6月23日,但支持其確認該控股公司2013年度8.92億元售房收入的購房協議書真正用印蓋章日期卻為2014年6月27日。
5. 註冊會計師未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及時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未執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五條“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徵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採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及第七條“在接受委託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並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的規定。
(二)或有事項項目的審計未勤勉盡責
北京興華在明知某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項情形下,未進一步核實金額,也未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1. 審計開展前制定的總體審計策略對該控股公司可能存在較高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未予以關注和分析,審計策略中無相關記錄。
2. 審計已注意到該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項,但未主動獲取審計證據去核實相關金額,審計工作底稿無該控股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等資料,審計報告也未披露該控股公司或有事項。
綜上,北京興華在為某控股公司出具2013年度及2014年一季度的審計報告過程中未發現該控股公司2013年度確認的8.92億元收入為虛假收入,明知該控股公司存在或有事項,卻未核實及披露該控股公司或有負債,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審計工作底稿、記賬憑證、相關合同、詢問筆錄、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北京興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對北京興華的違法行為,簽字註冊會計師韓景利、姜照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我會決定:
一、責令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審計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韓景利、姜照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