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實行准入制,強監管將終結“野蠻生長”

9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央行發佈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這兩個文件是基於近年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現狀,相關部門為規範金控公司經營管理、防範風險、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而制定的,它們的頒行標誌着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始實行准入管理,特別是《金控辦法》的出台,從投資主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了約束,為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建立了有效的制度屏障。

近年來,在我國金融改革大趨勢的背景下,非金融企業參與金融行業的大門已經打開,特別是在國家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直至可以建立自負盈虧的銀行以後,一些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對於參與金融行業一直抱有很高的熱情,並把它作為企業多元化經營的一個重要方向。在這股潮流中,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多家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範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提升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複雜的問題,一些非金融企業在沒有足夠的資源儲備和人才儲備的情況下,盲目向金融業擴張,以收購等市場化手段到處“攻城略地”,看似熱鬧,但由於相關制度的缺失,特別是在混業經營中未能建立起嚴密的隔離機制,導致風險不斷累積,不僅影響到企業自身的安全,而且由於金融行業特有的社會性,其風險一旦溢出不可控,其負面影響就會幾何級擴散,成為整個社會的不堪承受之重。

因此,設立一定的門檻,對金融控股實施准入制度,符合我國目前對金融行業實施強監管的要求,是補齊在這一行業中監管方面出現的短板。在目前推行的“六穩”“六保”工作中,需要金融業有更多作為,以前一些對金融業發展過多的束縛,因為不利於搞活金融業,不利於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而需要廢除和改革,但是金融業的市場化並不等於可以放任自流,而是需要政策面上的善意引導。否則,金融業一旦出現問題,對於實體經濟發展反而會產生致命的殺傷力。實行准入制度並強化監管,就是為了讓金融控股這個“新生事物”不再“野蠻生長”,而是通過有秩序的規範發展,真正成為為實體經濟發展“添磚加瓦”的重要能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次頒行的兩個文件中,提出了要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制度,並將它作為準入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意味着在未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中,政府部門將負有重要責任。最近幾年來,我國積極推行簡政放權,很多行業的行政許可被取消或者下放了,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行政許可制,看似與這一改革方向不相一致。其實,政府審批並不是天然的負面事物,一些在國計民生中並不是很重要的行業,完全可以由加強市場競爭的措施來推進發展,但對於像金融這樣的重要行業,政府作為“看門人”行使好監管,則是完全必需的,否則,大量資質不符的機構進入,行業得以“野蠻生長”,最終損害的只能是整個市場的利益。

此次頒行的《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詳細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同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一般情況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這些規定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今後的設立和業務運作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可以有效克服“千軍萬馬齊上陣”的亂象。值得稱道的是,對於此前已存在的、但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金控辦法》並沒有“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求經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這也體現了決策部門對這個行業的愛護,避免“一刀切”之下對行業造成過度的震動。而這種實事求是的管理措施,也顯現了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清晰認識,預示着未來的市場監管能夠出現的嫺熟技巧和金融控股行業的有序發展。

□周俊生(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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