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10月15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0號)》顯示,經查,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慧科技”,834564)自2015年11月30日起,在《公開轉讓説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後)》《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文件中,披露嚴某、李志勇為公司股東,二人為一致行動關係,為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
經查,光慧科技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嚴某、李志勇分別應光慧科技股東北京光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光慧數碼”,現更名為北京光慧智通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某龍及光慧科技原董事長、光慧數碼原董事辛宇要求,為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嚴某、李志勇本人未實際出資,實際出資由光慧數碼安排。光慧科技上述公開披露文件中關於嚴某、李志勇持股情況的披露信息及光慧科技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特別註明“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股權代持情況”的內容均為虛假記載。
辛宇於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8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後任光慧科技董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志勇於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29日任光慧科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於2017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燁於2015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於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公開轉讓説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後)》。辛宇、李志勇、行燁知悉股權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辛欣於2015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會秘書,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辛欣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況下,未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積極開展調查,未勤勉盡責,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所述違法行為。辛宇、李志勇、行燁為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辛欣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
一、對光慧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辛宇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李志勇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行燁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辛欣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光慧科技成立於2012年02月13日,主要經營範圍為技術開發等,註冊資本6560萬元。董事長為李志勇;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楊紅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李志勇、嚴勤,持股比例22.10%、21.48%。光慧科技2017年半年報顯示,2015年4月23日,李志勇與嚴勤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李志勇、嚴勤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900萬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44.20%。
光慧科技大股東為光惠數碼,持股比例30.45%。辛宇為董事長,股東,持股比例1.52%;行燁為股東,持股比例1.22%;辛欣為董事會秘書。光惠數碼成立於2020年4月13日,註冊資本200萬美元,法定代表人為鄒振華,光惠數碼為BRIGHTECHHOLDINGS(HONGKONG)LIMITED的全資子公司。
光慧科技於2015年12月14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長江證券,2020年6月8日起,光慧科技被全國股轉公司終止其股票掛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15年9月10日,長江證券發佈《關於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推薦報告》,公告稱,2015年8月25日,光慧科技與長江證券簽訂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委託長江證券擔任推薦其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長江證券接受光慧科技委託,推薦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對光慧科技在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持續督導。
2020年6月5日,長江證券發佈公告稱,ST光慧未能按照規定時間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於2020年5月29日對ST光慧作出《關於作出終止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牌的決定》。截至公告披露日,ST光慧未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複核申請,ST光慧股票將自2020年6月8日起終止掛牌。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衝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辛宇、李志勇、行燁、辛欣)
〔2020〕10號
當事人: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慧科技或公司),住所:北京市延慶區八達嶺經濟開發區康西路1324號(中關村延慶園)。
辛宇,男,1975年2月出生,先後時任光慧科技董事長、董事,住址:北京市崇文區(現東城區)。
李志勇,男,1978年12月出生,先後時任光慧科技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董事長,住址: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
行燁,女,1968年3月出生,先後時任光慧科技董事、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辛欣,男,1981年12月出生,時任光慧科技董事會秘書,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光慧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辛欣要求,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辛宇、李志勇進行了陳述申辯,但未要求聽證。當事人行燁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光慧科技經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期滿,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光慧科技自2015年11月30日起,在《公開轉讓説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後)》《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等公開披露文件中,披露嚴某、李志勇為公司股東,二人為一致行動關係,為公司共同實際控制人。
經查,光慧科技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嚴某、李志勇分別應光慧科技股東北京光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慧數碼,現更名為北京光慧智通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某龍及光慧科技原董事長、光慧數碼原董事辛宇要求,為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嚴某、李志勇本人未實際出資,實際出資由光慧數碼安排。光慧科技上述公開披露文件中關於嚴某、李志勇持股情況的披露信息及光慧科技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特別註明“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存在股權代持情況”的內容均為虛假記載。
辛宇於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8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後任光慧科技董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志勇於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9月29日任光慧科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於2017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燁於2015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於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公開轉讓説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更正後)》。辛宇、李志勇、行燁知悉股權代持安排,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辛欣於2015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會秘書,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辛欣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況下,未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積極開展調查,未勤勉盡責,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定期報告、相關協議、郵件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光慧科技《公開轉讓説明書》《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及相關定期報告關於嚴某、李志勇持股的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所述違法行為。辛宇、李志勇、行燁為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辛欣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案件調查期間,李志勇、行燁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辛宇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其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處罰決定過重,希望酌情給予減免。
李志勇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其應辛宇要求代持股權,本人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第二,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在辭去董事長職務後仍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光慧科技至今拖欠其工資,請求免予處罰。
辛欣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第一,對李志勇為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事實是否存在持有異議。第二,雖然多次聽説李志勇可能替他人代持,但作為董事會秘書無法知曉股東層級相關安排的具體細節,李志勇不聽從其指令,亦未保管李志勇入資銀行卡,不認可其為知情不報。第三,如果我局認為其在知悉可能存在代持問題時未勤勉盡責積極開展調查,聽從我局認定。光慧科技至今拖欠其工資,請求從輕或免予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李志勇替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的事實有李志勇的自認及郵件記錄作為證據,辛宇與行燁未予否認。
第二,李志勇為代持事項直接參與人,且先後作為光慧科技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董事長簽署全部案涉信息披露文件,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三,辛欣關於知悉情況的申辯意見,我局予以採納,相關表述已作調整。《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辛欣作為董事會秘書,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情況下,未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積極開展調查,未勤勉盡責,仍應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關於本案量罰。綜合辛欣前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我局已適當調減其量罰。本案對其他當事人的量罰,充分考慮了涉案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責任人員的職務、責任等情況,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辛欣部分申辯意見予以採納,對其他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光慧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辛宇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李志勇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行燁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辛欣給予警告,並處以4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