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行業合規發展問題再度引發關注。
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依法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壟斷協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決定稱,2019年11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舉報,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涉嫌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揚子江藥業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8年銷售額254.67億元3%的罰款,計7.64億元。
當晚,揚子江藥業的母公司楊子江藥業集團就此事回應稱,市場監管總局對集團部分產品涉嫌壟斷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集團尊重決定,服從監管,接受教訓,並已採取切實措施,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全面深入整改。公司將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理解,完善各環節管理,堅持質量至上,繼續用高質量藥品惠及人民生命健康。
對於此項處罰,北京鼎臣醫藥管理諮詢中心創始人史立臣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固定和限定商品轉售價格、排除並限制了競爭、顯著提高了產品價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將是今後藥企進行協議和營銷時需重點防範的風險點。揚子江藥業此次被罰,説明醫藥行業的反壟斷已經從原料藥領域進入製劑領域,醫藥企業的經營風險大大增加,將促使醫藥企業在經營上更加規範。
醫藥巨頭涉嫌價格壟斷
揚子江藥業是國內醫藥生產龍頭企業,在國內醫藥界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揚子江藥業生產、銷售的藥品種類達300餘種,其根據每種藥品的銷售渠道差異、利潤率差異、市場需求差異等,相應調整重點管控藥品種類和範圍,集中管控重點藥品轉售價格。揚子江藥業重點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藥品種類包括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蘇黃止咳膠囊等。揚子江藥業的藥品通過醫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銷售,不同藥品在醫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銷售比例有所不同。
經查,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在全國範圍內(不含港澳台地區)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與藥品批發商、零售藥店等下游企業達成固定藥品轉售價格和限定藥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並通過制定實施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低價銷售經銷商、委託中介機構監督線上銷售藥品價格等措施保證該協議實施。揚子江藥業的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經核實,當事人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是整個揚子江藥業集團(當事人及其下屬子公司的集合)的核心和中樞,在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中是決策者、實施者和監督者。當事人下屬藥品生產和銷售子公司均不同程度參與壟斷行為,在壟斷行為的決策和實施上均遵從於當事人統一領導和部署,不具有獨立意志。特別是徐鏡人作為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同時兼任定價委員會主任和藥品生產、銷售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分説明參與壟斷行為子公司意志具有從屬性。因此,本機關將違法主體認定為當事人,並將其子公司壟斷行為視同為當事人行為。”
“大型藥企在國內進行銷售控價的行為其實比較普遍。”一位醫藥行業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揚子江藥業此次被罰,釋放出的信息是,醫藥市場應該是多元化的、更具包容性的,不排除日後會有更多藥企被進行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目的是降藥價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後發現,反壟斷已成當前醫藥行業是否合規經營的關注重點。
今年年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為先聲藥業開出1億元反壟斷罰款。4月2日,天藥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於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因涉嫌達成醋酸氟輕鬆原料藥壟斷協議,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達4402萬元,佔公司合併報表範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比例分別為1.51%和30.3%。
上述接受記者採訪的不願具名的醫藥行業內部人士表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做出的反壟斷大動作,目的是為了降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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