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牛市高點券商營業部老總曾經跟15名投資人一起攢了“私募”基金,想要入市賺取收益,沒想到遇上股災,當初的245.04萬元投資款,如今只剩下9.26萬元,縮水了96%。
這個基金有很多特別的地方,比如私募管理人可收30%業績報酬,封閉期為每一個20%盈利的操作週期,資金還是進了個人賬户……後來基金跌破清盤線沒有清盤,而是簽了保底條款,虧損超30%部分管理人補足。
操作失誤連連,基金“無力迴天”,後來營業部老總就在飯局上跟投資人簽了個總借條,還説“如果還不了的話我把房證押給你”。
最終,法院認為,該基金協議違反相關法規,相關人員也不具備私募管理人資格,未對投資人是否屬於合格投資者進行必要審查……原告被告對該委託理財關係無效均存在過錯。一場“私募”基金糾紛落下帷幕。
牛市高點營業部老總和投資人攢了個基金
私募管理人可收30%業績報酬
根據法律文書網站公佈的“閆超強訴王劍、王薇、邵佩華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相關信息,基金君大概來講一下這個事情。
在2015年6月A股牛市最瘋狂之際,閆超強等15名投資人簽訂了《弘益合作基金協議》,總共投資了245.04萬元。
該基金名義上的管理人是王薇,值得注意的是,王薇也投了25萬元,但該基金實際的操作人是時任銀泰證券徐州解放南路證券營業部的負責人、總經理的王劍。
當時這隻基金約定了一系列條款,令人稱奇。一是該基金的認購門檻,以伍萬元為最低認購單位;以壹萬元為單位遞增認購。
二是該基金説,經共同協商,自願將資金自行匯入集體商定的指定賬户。這個集體賬户,是以邵佩華個人姓名開的。
三是該基金的管理費用,只有浮動管理費,採取絕對收益提成法,管理人收取30%的業績報酬作為管理費用。該費用的提取方法是產品淨值在創歷史新高後,提取創新高部分的30%,作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勵,這部分費用從信託資產中直接扣除。提取時間為每一個超過歷史新高20%的時間點。
四是該基金的贖回與封閉期,封閉期為每一個20%盈利的操作週期,期間不允許贖回;期間特殊情況必須贖回的,需繳納3%的贖回費。盈利超20%以後,酌情確立開放贖回日(一般一週以內)。
五是該基金的強制清算條款,基金淨值虧損超過30%為強制清算線。
基金到清盤線不清盤、籤保底條款
虧損超30%部分管理人補足
但是,這隻基金成立時已經是牛市最高點了,隨後幾波股災侵襲而來,可想而知,在市場的跌宕起伏中,基金和投資人的命運會如何。
到了2015年9月1日,閆超強等8名投資者又與王薇簽訂《弘益合作第二期基金續期補充協議》,內容為:因第二期基金重倉股停盤覆盤後無法及時出局,導致第二期跌破清盤線。為了基金持有人的共同利益,經全體基金持有人集體協商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具體來看,補充協議將原先基金條款第四條、基金強制清算條款,修改為:本期基金目前超過前期強平線,但不進行強平清算,基金繼續維持運作。等待基金淨值回覆,時間週期最長為一年,期間還是由基金管理人進行操作。
另外,基金清算條款為兩條:時間上為最長一年。2016年9.1為最後清算日。但基金恢復到基礎市值可提前清算。第二條基金清算時,虧損超過30%部分。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補足。
這次基金的集體賬户調整到了以劉正剛的個人姓名開的賬户。
營業部老總跟投資人籤借條
基金運行5年資產縮水96%
基金到了清盤線不清盤,繼續運作,投資人曾經期望基金能夠恢復,但是隨後市場繼續走勢震盪,過了幾年也沒有漲回去。
如此,形勢就比較嚴峻了。到了2018年3月28日,該基金的實際操盤人王劍跟閆超強等9名投資人一起吃了個飯,談了談基金的事情,還簽了個借條。
他們的談話,席間王劍多次表示“反正這個錢自始至終既然答應這個事就從來沒想賴這個事”“我想給大家解釋的就是第一個問題就是所有的操作上來講肯定是失誤連連”“我是想來最實在的,把錢還給大家,如果還不了的話我把房證押給你”“如果是你自己炒股那虧了沒辦法,畢竟這個錢是我拿過來做,那我虧了你們找到我,話説回來,如果我不以操作人的角度來説,那我投錢最多我也想找,我也很理解”“我就是給你籤個條,我認這個錢的虧損”。
投資人閆超強在其中也談到“如果大家不坐一起事就大了,大不了兩敗俱傷,王劍失去平台,我們十幾個人信譽度沒了,在徐州發展都成問題”“王薇的事就過去了,以後不要再提她了”“王劍你得穩着點,不穩不管,不能一賭再賭,要改變思路,得把握”。
在吃飯過程中,閆超強還問王劍“我40萬還有多少”,王劍回答“四七二十八”。
之後王劍向包括閆超強在內的9名基金投資人書寫了一張總借條,寫明“今收到宋彩雲現金柒萬元整,閆超強貳拾捌萬元整……,借款人王劍”,借條下方王劍還書寫了“在本人有足夠經濟能力償還前,任何人不能以此借條起訴生事等行為”。借條上載明的數額為各投資人最初投資比例的70%,該借條現由其中一人保管。
後來,這個基金的事情始終沒有解決,閆超強等投資人也將王劍告上了法庭。2019年12月,這些投資人就王劍涉嫌違規代客理財事宜向王劍所在證券公司反映情況,後來銀泰證券在當月將王劍辭退。
截至到今年4月14日,這隻基金的資產降至9.26萬元,較最初的資產縮水了96%。
該基金是“私募”?
多項都不符合要求
講完了這個基金投資失敗的案例,我們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判決的。有一些內容比較值得關注,基金君來講一講。
比如該基金當初在條款中寫到給私募基金管理人30%的業績報酬作為激勵,也就是説該基金的性質似乎是屬於“私募”產品。但是,在關於《弘益合作基金協議》的效力問題上,二審法院指出,無論上述協議約定的管理人王薇還是實際操作人王劍,均不具備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資格,未對閆超強是否屬於合格投資者進行必要的審查,未對涉案基金依法依規進行登記備案,也未按照上述辦法的規定募集資金和投資運作。
二審法院認為,《弘益合作基金協議》違反相關法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危害金融市場安全,構成違背公序良俗。
另外,一審法院也認為,關於閆超強與王薇簽訂的《弘益合作基金協議》、《弘益合作第二期基金續期補充協議》的效力。該兩份協議中,明確約定虧損超過30%部分,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補足,實質上屬於委託理財中的保底條款。在眾所周知存有高風險、不存在絕對只贏不虧情形的證券市場,通過所謂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將投資風險分配給受託人,不僅有悖委託代理制度的法律規定,也有違民商法的公平原則,更是違背市場基本規律。由此該保本約定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王劍承擔。
法院認為,閆超強、王劍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委託理財關係無效均存在過錯。一方面,閆超強作為一名股民,知曉股票買賣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對王劍身份的考量,就將資金交由王劍進行操作,閆超強本人就其委託王劍炒股後產生的虧損存在過錯;另一方面,王劍在明知其自身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不允許代客理財的情況下,接受閆超強委託進行炒股並與閆超強約定保底,同樣存在過錯。
最終,這個案子經過一審、二審,結果是:被告王劍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閆超強損失280000元及資金佔用利息。
來源: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