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外管罰〔2020〕2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601988.SH)東陽支行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第8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東陽市支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罰款4萬元。
相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第8點: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説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户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