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接近尾聲,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有哪些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下面就和申税小微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敲黑板
彙總納税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
問題一
彙總納税企業如何辦理彙算清繳?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彙總納税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彙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税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税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税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税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税應繳應退税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税款繳庫或退庫。
問題二
如何計算總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呢?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税款:總機構分攤税款=彙總納税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税額×50%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税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税款總額=彙總納税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税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税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税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舉個例子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甲公司2020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為1000萬元,總公司位於上海,在本市設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A,另在四川、廣東分別設立了分支機構B、C。經三項因素計算,A部門分攤比例為0.4,B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為0.3,C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為0.3。其中,B分支機構適用西部大開發15%税率優惠政策,總機構、A部門和C分支機構適用税率均為25%。如何計算總公司和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呢?
第一步
總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税所得額1000萬元
第二步
計算劃分各公司應納税所得額
總公司分攤所得額=1000×50%=500萬元
A部門分攤應納税所得額=1000×50%×0.4=200萬元
B分公司分攤應納税所得額=1000×50%×0.3=150萬元
C分公司分攤應納税所得額=1000×50%×0.3=150萬元
第三步
計算不同税率地區的應納所得税總額
總公司應納所得税額=500×25%=125萬元
A部門應納所得税額=200×25%=50萬元
B分公司應納所得税額=150×15%=22.5萬元
C分公司應納所得税額=150×25%=37.5萬元
甲公司2020年度應納所得税總額=125+50+22.5+37.5=235萬元,減免所得税額=150×10%=15萬元
第四步
向總公司和分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
總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235×50%=117.5萬元
A部門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235×50%×0.4=47萬元
實際總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117.5+47=164.5萬元
B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235×50%×0.3=35.25萬元
C公司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款=235×50%×0.3=35.25萬元
總分公司分別扣除已預繳的税款,就地辦理税款繳庫或者退庫。
問題三
彙總納税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要注意什麼?
1.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基礎信息表中,“納税申報企業類型”欄次勾選跨地區經營企業類型代碼。
2. 應填報A109000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税明細表、A109010 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所得税分配表。
按照上述案例填報如下:
問題四
彙總納税企業彙算清繳時需要報送哪些材料?
答:彙總納税企業彙算清繳時,總機構應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 類,2017年版)》(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24 號修訂版本)。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報送: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 類,2018 年版)》(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12 號修訂版本)。
2. 若納税人為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税彙總納税分支機構所得税分配表》(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