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數字經濟引發新一輪市場變革

由 宗政從蓉 發佈於 財經

隨着互聯網的興起,特別是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興科技在產業中的運用,意味着一個新的產業時代已經來臨,世界經濟正在大步跨入以互聯網為基礎的數字經濟時代。在世界範圍內,數字經濟已經充分地滲透和應用到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並且世界主要的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國家均將發展數字經濟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之一。在我國,數字經濟已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有力助推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

數字經濟時代引發新一輪市場變革

在新一輪的全球化發展浪潮中,世界各國都開始受到數字化發展的影響。相對於工業經濟時代而言,數字經濟時代不僅會沉澱大量數據,而且涉及的幅面和深度更大,帶來了經濟結構變革,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產生了多樣的產品和服務,創造出更多的價值增值。基於當前的數字經濟產業的發展勢態,可以預測到2030年數字經濟體將服務全球70億消費者,佔全球人口總數的82%;為全球提供17億個就業機會,約為世界500強僱員總數的20倍。一批在全球具有影響力的數字經濟體企業正在深刻地改變着人們的生產、生活和學習方式,對市場競爭也產生深刻影響。

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1995年至2003年是“網站為王”階段,主要強調利用關鍵技術,例如網站、台式機和搜索引擎進行信息彙集,並通過互聯互通來為客户提供所需信息,降低搜尋成本;2004年至2014年是“服務制勝”階段,隨着在線支付和物流信息技術的興起,開始注重服務來形成差異化,通過提升服務品質來實現“留客”,增加企業盈利能力;2015年之後是“流量競爭”階段,隨着二維碼、智能手機、APP等技術正在改變整個社會,市場競爭開始變成對用户注意力的爭奪,即誰能吸引客户注意力,誰就有流量,誰有流量,誰就有一切。在新經濟時代,互聯網的本質也成為流量生意,而吸引消費者的關鍵就是內容,使得互聯網公司都開始將內容建設放在首位。

當前,跨界經營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時代的常態。隨着跨界思想逐漸滲透進入互聯網行業,更多的“互聯網 ”的新業態形式也開始出現,不僅推動着相關產業的結構轉型和升級,也引領着新一輪競爭。在數字經濟時代,競爭不再僅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個體競爭,平台與平台之間的體系競爭成為一種新現象。以平台體系為主體的經濟組織形態正在逐漸成為新經濟領域發展的重點,覆蓋的範圍繁多且層出不窮,對社會、經濟和生活的影響力日益提升和突出,也催生出新一輪的平台經濟浪潮。平台體系能夠很好地整合消費者、服務企業、支付機構等不同組織和機構的信息,促進主體間的信息流動並形成和創造海量信息,進而實現信息的供給與需求間的匹配,顯著降低其中的搜尋、試錯、匹配等成本。

互聯網行業發展給市場監管帶來新挑戰

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為社會生活提供便利化服務,而且也相應提高了信息活動的質量,創造出一些新的業態形式來滿足日益增長和差異化的社會需求,形成了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互聯網行業依然還是屬於正在成長的新生事物,在為國家、社會、產業、企業和大眾等帶來現實效益的同時,也不能迴避當前所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

首先,實踐先行導致法律配套不足。數字經濟時代的特點之一就是突破了以往的固定模式,各種商業模式不斷被創造出來,尤其是基於產業融合的新業態層出不窮,然而國家層面的法律規章制度又主要是針對傳統業務來制定的法律、法規等制度體系,難以對新生成的實踐活動產生及時的規制和約束。尤其是國家層面的法律制度規範的制定、發佈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歷經特定的流程,導致法律法規常常滯後於市場創新。如果用傳統的行業監管方法,則難以適應和有效執行,其直接結果是要麼是相關業務的合法性存在爭議,要麼是行政部門採取“一刀切”的剛性管理機制,容易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

其次,平台企業主體責任認定較為模糊。在數字經濟時代,電子商務平台在給大眾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會因為渠道、銷售方式等,成為偽劣產品的集散地,例如部分電商平台雖然能夠提供一些低價的產品,但也有一些產品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由於部分互聯網平台企業的准入門檻不高、約束力度不足,不具備相應運營許可或資質認證,很難提供保障義務和服務質量。例如,一些外賣平台對食物、餐具等缺乏專業性的鑑定,且難以實現有效的監控,容易造成重大的食品健康安全問題。一些平台企業大部分都是信息資產,並不存在實物資產,即使投入了相應的資源,依然得不到任何抵押或者擔保。如果在平台體系中無法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機制,一旦出現了信息失真,就會給企業、平台參與者等帶來巨大損害,很容易導致失控局面。必須看到,完全依靠平台企業的自身管理機制很難去完全應對可能產生的各種現實問題,並不能完全保障平台的有序運轉。隨着平台企業所面臨的新現象、新問題越來越複雜,不能完全由平台企業來承擔一切責任,而是需要根據具體的事件來界定相關方的責任。

立足實踐加大市場監管創新力度

針對互聯網產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在法律、政策等方面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創新,才能為企業的創新活動和日常業務運營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是以包容的態度對待市場業態創新。數字經濟一個最大特點就是高頻、顛覆性創新,數字經濟市場競爭監管必須以保護和促進創新為重要目標,對於數字經濟湧現出的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要本着保護和鼓勵的原則來進行監管。尤其是很多平台企業的創新會形成業態多元化,突破了原有的細分管理模式,導致不能與現有的制度法規等相匹配,容易出現扼殺創新業態的不利局面,使得創新活動極易失敗。對於一時看不清楚的問題不妨先放一放,儘可能避免貿然出手傷及市場創新,特別是簡單粗暴的“一刀切”市場監管措施,更要慎重。

二是針對市場亂象問題做好具體分析。針對市場競爭中出現的亂象,需要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做法來加以處理。例如,現在很多的平台企業開始構建徵信系統,試圖獲得更大的價值,其中也涉及一些與制度規範相關的風險問題,尤其是對於個人信息的濫用,極易給社會穩定和安全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對於這些關係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必須加強市場監管力度,不能讓普通企業共享政府資源來建立徵信數據庫,而是要通過政府授權的形式來進行。對於泄露個人信息的事件,必須進行追責和嚴查。同樣,數字經濟市場存在的屏蔽封殺、排他交易、低價競爭、價格歧視等亂象,也需要進行必要的規範。

三是利用多元共治來創新市場監管模式。面對未來,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是打造能夠進行自我持續成長的生態系統,建立良性發展的商業生態圈。要維持互聯網行業的活力、協調、均衡和穩定運行,就必須推動監管機制創新,可以考慮通過特定的組織制度安排,以合作、協調等方式參與到基於生態化和平台化的多邊協同治理活動中。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