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存虛假記載 被給予警告並罰60萬

  新浪財經訊 7月6日,福建證監局披露對愷英網絡(維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愷英網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9月10日,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愷英網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英)以向寧波九晉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寧波九晉)增資為由,通過上海愷英子公司上海悦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悦騰)向寧波九晉支付5,000萬元。該款項實際為上海愷英為表達與藍沙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沙信息)及相關主體達成和解的善意,作為前期雙方糾紛的和解意向金,由寧波九晉代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騰將該筆5,000萬元款項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在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中,上海悦騰將前述支付給寧波九晉的5,000萬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調整至“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並全額計提減值準備,愷英網絡的合併財務報表對前述款項相應全額計提減值準備5,000萬元。

  愷英網絡對上述5,000萬元款項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依據不充分:寧波九晉當時狀態為合法存續的合夥企業,具備還款能力,未發現其持續經營能力出現異常;從實際用途看,上海愷英與藍沙信息僅達成和解意向,並未簽署正式協議。愷英網絡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修訂)》(財會〔2006〕3號)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上海悦騰作為愷英網絡的全資二級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後導致愷英網絡2018年度虛減淨利潤4,375萬元,佔愷英網絡2018年度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7,438.53萬元的25.09%。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中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説明、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等證據證明。

  愷英網絡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時任愷英網絡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陳永聰、時任愷英網絡董事長金鋒應對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中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承擔主要責任,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愷英網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陳永聰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三、對金鋒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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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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