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7月31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的證券民事訴訟。對於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證券民事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及時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下附全文:
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
證監發〔2020〕67號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各交易所,各下屬單位,各協會,會內各部門:
為了落實《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相關規定,規範證監會系統相關單位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以下簡稱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活動,明確各方職責,根據《民事訴訟法》《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按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的證券民事訴訟。
二、本通知所稱投資者保護機構是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三、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應當堅持必要、透明、公正的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對於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證券民事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及時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參加訴訟,可以先行在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已被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裁判等案件上進行試點訴訟,積累經驗,主動探索引領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五、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工作機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配備必要的人員、經費及信息技術設施等保障。
六、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制定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管理制度,對內部決策程序、實施步驟、通知公告方式、與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費用管理、工作人員行為規範以及訴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重要事項等作出規定,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七、投資者保護機構正式參加訴訟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查詢投資者範圍、持股情況、虧損情況等相關信息,並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八、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建立專家評估機制,根據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具體案件情況、社會輿情、投資者需求以及相關部門提議等,按照內部決策程序,自主研究決定是否參加相關案件進行特別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不參加相關案件,可以運用其他方式,積極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九、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應當按照訴訟規則參與各項具體訴訟活動,依法履行代表人職責。
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確定訴訟標的、提出訴訟請求。在確定訴訟標的、提出訴訟請求時,應當充分聽取被代表投資者的意見,做好溝通協調、解釋説明等工作。
十、中國結算是《證券法》規定的確認權利人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中國結算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出具的載有確定的權利登記範圍的法律文書,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系統裏的登記記載,確認相關權利人持有證券的事實。
中國結算提供的確認情況,為證券登記結算系統記載的一個或若干交易日日終的證券持有人名單。
十一、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投資者保護機構等可以根據自身職能,按照司法協助程序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在特別代表人訴訟過程中的相關工作,在證據核查、損失計算及賠償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十二、證監會對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進行監督,各相關派出機構和會管單位等依法提供支持和服務保障。
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將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重要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案件結案後進行專項報告。
十三、投資者保護機構、中國結算、證券交易所等單位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合作,可以通過簽訂備忘錄或業務協議等方式完善協作機制。
十四、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活動的證監會系統各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工作紀律,遵守相關回避規定,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不當請託及從事其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嚴重失職造成投資者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證監會系統各相關單位在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積極總結經驗,及時向證監會反饋意見與建議,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十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7月31日
責編:劉贇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大河財立方】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