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7月13日,福建證監局披露對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蒙銀罰字〔2018〕第9號),鑫鼎盛期貨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營業部及營業部負責人因營業部未按照規定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於2018年12月被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分別處以人民幣貳拾萬元整、人民幣壹萬元整的罰款。
公司未按規定向福建證監局報告前述事項,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根據證監會令第137號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文/新浪財經 郝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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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