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改委:推進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工作
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
觀點地產新媒體瞭解到,《通知》內容涉及:充分認識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重要意義、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基本原則、基礎設施REITs 試點項目要求、四、基礎設施REITs 試點工作安排等四個方面內容。
《通知》指出,基礎設施REITs是國際通行的配置資產,具有流動性較高、收益相對穩定、安全性較強等特點,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填補當前金融產品空白,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從短期看,基礎設施REITs有利於廣泛籌集項目資本金,降低債務風險,是穩投資、補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長期看有利於完善儲蓄轉化投資機制,降低實體經濟槓桿,推動基礎設施投融資市場化、規範化健康發展。
在推進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基本原則方面,《通知》明確,基礎設施REITs試點需符合國家政策,聚焦優質資產。遵循市場原則,堅持權益導向。創新規範並舉,提升運營能力。規則先行,穩妥開展試點。強化機構主體責任,推動歸位盡責。完善相關政策,有效防控風險。
在基礎設施REITs 試點項目要求上,《通知》指出,在區域上,優先支持京津冀、長江經濟帶、雄安新區、粵港澳大灣區、海南、長江三角洲等重點區域,支持國家級新區、有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試點。
在行業上,優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行業,包括倉儲物流、收費公路等交通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工程,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固廢危廢處理等污染治理項目。鼓勵信息網絡等新型基礎設施,以及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羣、高科技產業園區、特色產業園區等開展試點。
同時,《通知》在項目上也有作出明確要求。基礎設施REITs試點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項目權屬清晰,已按規定履行項目投資管理,以及規劃、環評和用地等相關手續,已通過竣工驗收。PPP項目應依法依規履行政府和社會資本管理相關規定,收入來源以使用者付費為主,未出現重大問題和合同糾紛。
二是、具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及市場化運營能力,已產生持續、穩定的收益及現金流,投資回報良好,並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較好的增長潛力。
三是、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及基礎設施運營企業信用穩健、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還應當具有豐富的運營管理能力。
四是、加強融資用途管理。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通過轉讓基礎設施取得資金的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將回收資金用於新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重點支持補短板項目,形成投資良性循環。
在基礎設施REITs 試點工作安排上,《通知》指出,試點初期,由符合條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規設立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通過購買同一實際控制人所屬的管理人設立發行的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完成對標的基礎設施的收購,開展基礎設施REITs業務。
同時,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符合《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北京調整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辦理 涉截止日期等四方面
4月2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佈了《關於優化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辦理事項的通知》,對自2020年4月24日起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共產房)預售許可辦理進行了部分調整,涉及截止日期、期限延長、可辦許可次數、申報價格等四方面。
就截止日期,預售許可截止日期調整為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應與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如在預售方案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商品住房項目已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不動產首次登記日期。
就期限延長申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延期交房協議》中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材料包括預售許可延期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與全部已購房人簽訂的《延期交房協議》。
可以辦理兩次預售許可。其中,新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一個施工許可證批准範圍內的可售住宅部分可以申請辦理兩次預售許可,但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預售許可;施工許可證批准範圍內地上住宅已辦理兩次預售許可的,可售倉儲、車位等部分可再辦理一次預售許可。開發企業應在項目首次申請預售許可時,一次性申報施工許可證批准範圍內全部可售住房、倉儲、車位的銷售價格。
就申報價格方面,在2020年4月24日前,已辦理過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一個施工許可證批准範圍內仍有未辦理預售的住房、倉儲、車位等,滿足預售條件的,可以再辦理一次預售許可,但申報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品質產品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