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首席記者 連建明)證監會6月3日晚發佈《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
建立轉板上市機制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助於豐富掛牌公司上市路徑,打通中小企業成長壯大的上升通道,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繫,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證監會正式發佈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基本原則。建立轉板上市機制將堅持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的原則。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對轉入板塊的範圍、轉板上市條件、程序、保薦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三是監管安排。明確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介機構等有關各方的責任。對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將依據《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具體制度安排。
上交所表示,全力支持轉板上市相關制度建設。按要求對需要交易所明確規定的內容做好制度供給,進一步明確轉板上市相關規則;建立完善包括轉板上市審核溝通機制、轉板上市監管銜接機制等;共同大力開展轉板上市制度的推廣宣導工作,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至上交所科創板轉板上市。
科創板作為試點註冊制的先行先試板塊,已經開展了近一年的註冊制審核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創業板也即將正式開啓存量市場推行註冊制的試點。註冊制在科創板和創業板的推行為新三板推出轉板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
目前,掛牌公司到滬深交易所上市需履行從新三板摘牌並經證監會重新核准或註冊程序,在IPO審核過程中與其他企業無差異,摘牌再上市顯著增加企業成本,轉板制度可有效降低企業上市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