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開展七類服務!健康管理新規落地在即,險企、消費者、服務商“三贏”可期

時隔8年,健康管理服務將迎來新規。

5月27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已於近日下發《關於規範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共涉及服務要求、規範業務運行、強化監督管理等四個方面的11條具體內容,與去年11月份下發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形成配套。

法國再保險北京分公司產品開發精算師陳婷婷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2年的通知中,更多的是規範健康管理服務的成本控制,而此次新規是將健康管理服務完全融入到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日常管理中,意義更加重大。

“更重要的是,新規將讓健康管理在健康險特別是醫療險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使健康險的重點從病後理賠逐漸向病前干預及病中管理轉變,保險公司也可以期待通過服務商的介入逐步改變過往對醫療行為難以管控的局面,真正實現管理式醫療。”陳婷婷補充稱,健康服務或許可以幫助改變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零和博弈的局面,使其向三贏局面轉變。

另一位健康險領域資深人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坦言,目前市面上的健康管理服務魚龍混雜,偏空心化,大多是作為銷售產品的噱頭,而新規出台後,將推動整個大健康產業的發展,利於行業形成良性競爭,之後健康管理服務也必將成為消費者購買健康險產品的決策之一。“健康服務到底要以什麼樣的形式體現,保險公司又該以什麼樣的形式去承諾消費者,我非常期待後續的細則落地”。

不得開展七類服務

《意見稿》首先明確了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的具體要求。

《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是指對客户健康進行監測、分析和評估,對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干預,控制疾病發生、發展,保持健康狀態的行為,包括健康體檢、健康諮詢、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慢病管理、就醫服務、健康教育等。

保險公司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目的,是通過預防疾病發生、控制疾病發展、促進疾病康復,降低疾病發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促進健康服務資源的合理使用,優化健康服務資源的配置與整合;豐富健康保險產品內涵,強化風險管理,發揮專業能力。

同時,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應遵循科學、安全、有效的原則,不得開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務:

★屬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範圍內的服務;

★安全性不確切或明確存在安全性問題;

★涉及倫理風險或存在倫理問題;

★未經詢證醫學證實的技術和方法或已被證實無效的技術和方法;

★無法客觀評價或結果不可靠的檢測方法;

★與客户健康需求明顯不相關聯的服務;

★其他不適合開展的服務。

《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客户健康管理服務評價反饋及投訴機制,未經客户授權不得泄露客户個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數據等。

分攤成本不得超淨保費20%

2012年的通知中,一共7條內容,其中最關鍵的就是第4條: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應根據市場情況合理定價。

其中,健康體檢、緊急救援等支出類服務,計入理賠支出的,其分攤入淨保險費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10%。健康教育、就醫服務等諮詢類服務,計入公司運營成本的,其分攤入附加費用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2%。

而此次《意見稿》表示,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務包含在保險產品責任條款中的,其分攤成本不得超過淨保險費的20%,並應在條款中明確健康管理服務的具體內容,同時在精算報告中説明其定價依據。而單獨提供健康服務管理的,應簽訂健康服務管理合同並明確註明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

陳婷婷分析稱,這裏的20%其實只是一種情況,即健康服務包含在保險產品中的情況下。而如果是單獨提供的,不與產品綁定,健康服務成本是沒有限額要求的。

建立完善內部問責機制

在規範業務運行方面,《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共提出8條具體要求。

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健康管理服務的管理和實施,並建立覆蓋健康管理服務全流程的相關管理制度。而從事健康管理服務的人員應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相關醫學教育背景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

同時,應建立健康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客户健康信息變化和健康管理服務的記錄和管理功能,應實現健康管理服務信息與客户投保、理賠等信息的共享。

對於保險公司不能自行開展的健康管理服務,可根據需要與健康管理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合作,豐富健康管理服務內容。還應建立對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務機構定期評價監督機制,加強評價結果的運用,督促服務機構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

另外,保險公司總公司對分支機構開展健康管理業務負管理責任,總公司應對分支機構開展健康管理業務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保險公司還應建立完善內部問責機制,針對出現的違規問題或風險事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內部問責,並將問責情況報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每半年報送相關業務數據

在強化監管管理方面,《意見稿》對銀保監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提出5條具體要求。

《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應每半年向各級監管機構報送健康管理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內容應真實、準確、有據可查。

若健康管理服務中發生重大事故和突發羣體事件,保險公司應第一時間妥善處置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保險公司若違反本通知要求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或者因未採取有效管理措施出現重大風險或產生重大影響的,銀保監會將根據違法違規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損失情況等,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意見稿》同時支持行業協會按照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探索建立健康管理服務機構評價體系,建立保險公司間健康管理業務交流平台,牽頭組織行業共同制定管理、技術、數據等相關標準。

《意見稿》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12年版的通知也將同時廢止。

在陳婷婷看來,新規出台或許可以幫助改變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之間零和博弈的局面,使其向三贏局面轉變。“被保險人獲得更優質的健康服務,更好的健康狀態。保險公司獲得穩定可靠的業務和客户來源及穩定且合理的利潤來源。服務商將得到更好的生存空間和企業價值。新規讓這樣的願望有了更大的想象空間和實現可能”。

陳婷婷期待健康管理服務新規正式落地,也相信“保險 服務”的巨大市場價值和社會價值會逐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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