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粵泰股份(600393.SH)實控人楊樹坪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的罰款。
被罰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未向董事會報告其持有“粵泰股份”發生較大變化,也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是對減持“粵泰股份”未履行報告和預披露義務。
楊樹坪究竟是通過怎樣的方式來實施這一違法行為的呢?答案是信託計劃。
在其認購信託計劃之前,2016年10月,粵泰股份便公告稱,控股股東粵泰控股計劃在6個月內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減持9000萬-13000萬股其持有的無限售流通股股份,減持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7.10%-10.25%。減持完成後,粵泰控股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東,但是實際控制人並不發生變更。
2016年11月,楊樹坪以投資者高某的名義分別認購了陝國投持盈11號、持盈15號和鑫鑫向榮37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簡稱“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每一隻信託計劃的認購金額均為7000萬元,併成為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的唯一劣後級投資者,享有信託計劃的投資決策權和投票權。3只信託計劃的總規模為6.9億元。
信託計劃的認購人雖然是高某,但是認購資金實際上主要來自楊樹坪,其他資金來源方與楊樹坪也存在借貸關係。
一位第三方信託諮詢人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優先級與劣後級通常是股權結構中的分級,劣後承擔更多風險,以保證優先資金的退出。同時如果項目收益頗豐,優先只能分取少量回報,更多是給劣後了。在這件事情裏,信託其實就是一個持股的計劃或平台。”
緊接着,2016年11月,持盈11號、持盈15號、鑫鑫37號持有人通過大宗交易合計購入粵泰控股減持的“粵泰股份”5756.42萬股,佔粵泰股份總股本的4.54%,分別耗資2.09億元、2.69億元和2.09億元。
到證監會調查時,持盈11號的持股全部賣出,總金額2.42億元;持盈15號賣出166.51萬股,金額1262.80萬元,餘股4013.49萬股;鑫鑫37號持股全部賣出,金額2.27億元。減持所獲資金供楊樹坪本人使用。計算下來,持盈11號和鑫鑫37號從中至少賺取了5065.78萬元。
信託計劃買入的2016年11月和開始賣出的2017年6月期間,粵泰股份經歷了一波大幅上漲,股價從5月漲到近10元,在2017年下半年逐步下跌。2018年,先是收購江門市碧海銀湖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權告吹,副總裁辭職;而後實控人楊樹坪4-10億的增持計劃遙遙無期,控制人自身的資產狀況也因為股權質押而風險重重。目前,粵泰股份的股價已經跌到了3元附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廉慧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證券交易規制方面,法律都有規定了,總還有人鋌而走險。信託、借名都是手段,什麼交易結構都可能被濫用,重點是關注濫用的人,而不是非難交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