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對《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正式發佈實施新一版《關於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新版《通知》)。
新版《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放寬保險資金投資的資本補充債券發行人條件。取消發行人總資產不低於1萬億元,淨資產不低於500億元的要求;將發行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一級資本充足率不低於9%,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1%”的要求調整為“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規定”;取消發行人外部信用等級AAA級的要求。
二是取消可投債券的外部信用等級要求。取消可投資的二級資本債券的債項評級(AAA級)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債項評級(AA 級)要求。
三是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銀保監會規定的標準,並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20%。四是要求保險機構按照發行人對資本補充債券權益工具或者債務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保險機構的權益類資產或者固定收益類資產,並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2019年1月25日,保險資金獲准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已經成為保險資金固定收益配置的重要品種。
初期為引導市場良性發展,監管對可投資的資本補充債券發行人設置了一定門檻,保險資金可投資範圍僅涵蓋國有行、股份制銀行及少量較大城商行。
近年來,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多次提及要大力支持商業銀行補充資本,尤其是重點支持中小銀行補充資本。
銀保監會表示,新版《通知》有利於豐富保險資產配置品種,拓寬保險資金配置空間;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投資自主權,將投資價值和風險判斷的權利更多交給保險機構;有利於支持中小銀行多渠道補充資本,優化資本結構;有利於擴大資本補充債券投資者羣體,完善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同時,新版《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切實加強風險管理,審慎判斷投資的效益與風險。保險機構應當強化風險自擔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應當跟蹤監測投資風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