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開展監管數據質量專項治理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監管數據質量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切實提升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數據質量。

根據同步下發的《中國銀保監會監管數據質量專項治理方案》,此次專項治理數據範圍包括監管數據及相關源頭數據。數據質量主要包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等。2020年5月為工作啓動階段,6-8月為銀行保險機構自查自評階段, 9-12月為監管檢查評估階段,2021年1至4月為問題整改階段,2021年5月為總結交流階段。

銀保監會一直重視監管數據質量改進。2018年5月,銀保監會曾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數據管理和數據質量質效,將數據應用嵌入到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全流程。在數據質量控制方面,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數據質量監控體系,覆蓋數據全生命週期,對數據質量持續監測、分析、反饋和糾正。加強數據源頭管理,確保業務信息全面準確及時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當能自動提示異常變動及錯誤情況。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數據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並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立首席數據官。

今年5月9日晚間,銀保監會一口氣發佈九張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因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系統數據質量及報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六大國有行和光大、中信等八家銀行一共被罰款1770萬元。EAST報送是各銀行機構組織定期向中國銀保監會及其省級派出機構報送行內各項經營管理明細業務數據,此次處罰也是監管首次因銀行EAST系統數據報送開出罰單。其中工行和中行的罰款金額最高,為270萬元,中信銀行和光大銀行都被罰款160萬元,罰款金額最低。

根據處罰信息公開表,這8家銀行全部存在分户賬明細記錄應報未報和關鍵且應報字段漏報或填報錯誤行為;有7家銀行存在分户賬賬户數據應報未報行為;有6家銀行存在資金交易信息漏報嚴重和貿易融資業務漏報行為;有5家銀行存在信貸業務擔保合同漏報行為;有4銀行存在理財產品數量漏報。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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