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券業日益強調內控管理的當下,仍不時有券商被查出合規建設存在問題,部分嚴重者遭到了監管層暫停業務乃至對高管限薪的嚴厲處罰。
日前證監會對首創證券開出罰單,因存在對債券自營業務管控不足等問題,公司被要求採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相關負責人在被監管談話同時也被要求限薪。梳理發現,包括首創證券在內,年內已有5家券商因內部經營管理存在各類問題,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了包括限制業務在內的監管措施。
債券交易管控不足
券商高管被罰
因存在對債券自營業務管控不足等問題,6月11日,證監會披露了對首創證券採取限制業務措施的決定,年內又有券商業務被限制。
來源:證監會官網
經查,2019 年下半年,首創證券在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債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員和銀行賬户信息空白的情況下完成部分債券交易的審批流程,對交易對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於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現券交易的交易對手白名單及額度管理制度。
在證監會看來,上述問題不僅違反相關法規,同時反映出首創證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債券交易風險,部分交易鏈條與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為他人規避監管提供便利、發生利益輸送或干擾市場秩序的風險。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首創證券採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存量自營債券可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為防範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
作為首創證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張志名也被證監會認定對首創證券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最終證監會決定,對張志名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並責令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限制張志名作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所享有的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等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公司)。
公司業務被限,負責高管被要求退還報酬,證監會此次處罰不可謂不嚴厲。根據首創證券2019年年報,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3.53億元,同比增長65.52%,實現歸屬母公司的淨利潤4.24億元,同比增長128.57%,其中固收業務聯動發展,保持了強勁的增長勢頭。
首創證券在2019年報中還表示,2019年公司着力加強固定收益業務制度建設,強化風控、內控、研究工作,形成覆蓋固定收益全業務的內部管控閉環,有序、規範管理交易程序。然而證監會這兩張罰單,無疑暴露了公司內控工作還存在不少疏漏之處。
多家券商被指內控存不足
業務受限 公司高管被限薪
梳理發現,年內券商因業務違規遭到暫停業務的並非只有首創證券一家。據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13日,年內已有中山證券、東海證券、華林證券、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等券商及分支機構收到罰單,部分高管同樣被要求限薪。
6月11日,錦龍股份公告,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收到深圳證監局出具的監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書》。經查,中山證券存在董事不具備任職資格卻實質履責、擅自改變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審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亂以及人員薪酬管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與內部管理問題。
按照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擬責令中山證券限期改正;在改正相關問題並經檢查驗收前,中山證券應暫停新增資管產品備案,暫停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股票質押式回購、融資融券等),暫停以自有資金或資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對手方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此外,深圳證監局擬責令中山證券限制董事長、管委會主任林炳城、總裁胡映璐、合規總監袁玲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等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公司,並對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公開譴責及限制權利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孫學斌及公司管委會主任助理黃元華也被深圳證監局作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5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在官網披露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因其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以及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混亂、合規管理失效,對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責令其暫停新開證券賬户1年。太平洋證券此後也被雲南證監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4月29日,江蘇證監局公告稱,東海證券在2014年至2017年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時等問題,反映出公司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最終決定對公司採取暫停新增私募資管產品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的產品除外)。
今年年初,上市不足1年的華林證券也被證監會限制業務活動,經查,華林證券存在未規定各內控部門的職責分工、從未對子公司進行合規檢查以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中大量職位由存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等七大類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結構不健全。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華林證券採取限制新增各項業務規模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作為華林證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立被證監會認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決定其採取監管談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