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證券債券投資多宗違規 總經理董力臣遭監管談話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董力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江海證券有限公司(簡稱“江海證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員資格管理及交易行為管控不足、標的證券和對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規新增通道業務、內部管理混亂、風險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存在業務決策流於形式、盡職調查不充分、風險管理不健全等問題

  證監會指出,江海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條等規定,同時反映出江海證券合規和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董力臣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董力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董力臣時任江海證券董事兼總經理,曾任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副總經理、江海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官網顯示,江海證券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達到67.67億元,是上市公司哈投股份(600864.SH)的獨資子公司。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哈爾濱哈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哈投股份”,600864.SH)成立於1994年08月12日,於1994年8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864。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哈爾濱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69億股,持股比例36.96%。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沖突的職務。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流程與授權管理制度,建立、維護投資對象與交易對手備選庫,設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資金劃轉路徑,對資產管理計劃賬户日常交易情況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嚴格執行風險控制措施和投資交易複核程序,保證投資決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執行。投資經理應當在授權範圍內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重要投資應當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制度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過渡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行制定整改計劃,有序壓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規模;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存量資產管理計劃,其持有資產未到期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老產品對接,或者予以展期。過渡期結束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發行或者存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依據《證券公司客户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30號)設立的存量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掛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權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證券賬户名稱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受前述過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規範。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董力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董力臣:

  經查,江海證券有限公司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員資格管理及交易行為管控不足、標的證券和對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規新增通道業務、內部管理混亂、風險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存在業務決策流於形式、盡職調查不充分、風險管理不健全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條等規定,反映出江海證券合規和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你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措施。請於2020年7月3日10:00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黑龍江監管局(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羣力第四大道518號)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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