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富春股份發佈了關於控股股東等相關方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春股份”)於2022年1月13日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等相關方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02),公司控股股東福建富春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春投資”)、實際控制人繆品章先生及總裁陳蘋女士(以下簡稱“相關方”)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22年9月30日收到相關方提供的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福建富春投資有限公司、繆品章先生、陳蘋女士分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2】149 號、處罰字【2022】150 號),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發生在2020年12月關於“富春股份”大宗交易的違法違規事項(當事人在該交易中無違法所得),對富春投資的行為處以五百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繆品章先生處以二百萬元罰款;對繆品章先生的行為處以四百五十萬元罰款;對繆品章先生採取 5 年市場禁入措施。對陳蘋女士處以三百萬元罰款;對陳蘋女士採取 3 年市場禁入措施。
上述擬處罰決定僅為中國證監會對富春投資、繆品章先生、陳蘋女士的事先告知,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