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檢察微課堂】近水樓台先得月?“捷徑”走不得!

由於工作關係或者其他原因,掌握了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是否可以在內幕信息沒有公開前,利用先於一般投資者知情的信息優勢,悄悄地先行買賣公司證券,待內幕信息公開後再賣出或者買進?

對此,檢察官給出明確的答案:絕不可以。下面,檢察官結合真實案例,告訴您為什麼。

基本案情

2014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監控中發現,一名投資人的股票交易行為異常。通過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和公安機關的偵查,一起內幕交易大案浮出水面。

陳海嘯原系安徽某税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2013年11月7日,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始進行重組事宜。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陳海嘯多次聯絡、接觸東源電器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薛某某,並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22萬餘股,成交金額6919萬餘元。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東源電器公告重大資產重組信息並復牌。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陳海嘯將東源電器股票全部拋售,非法獲利1.038億餘元。

2014年7月,安徽巢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巢東股份)開始進行重組,薛某某為巢東股份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2014年9月,陳海嘯從薛某某處獲知該內幕信息,並於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買入巢東股份239萬餘股,成交金額2673萬餘元。2014年9月29日,巢東股份股票停牌。2014年12月,陳海嘯因證券交易異常被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調查。2015年2月6日巢東股份復牌,陳海嘯於復牌當日將巢東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虧損4萬餘元。

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某還向明某、石某泄露東源電器、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並推薦二人買入東源電器、巢東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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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此案由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蚌埠市中級法院以被告人陳海嘯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億元;違法所得1.0381658135億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陳海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釋法

根據法律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上市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形成了內幕信息。法律嚴禁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內幕信息罪。

本案中,陳海嘯雖然不是法定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並獲取內幕信息,屬於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從事內幕交易,並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受到嚴懲。陳海嘯企圖非法利用掌握內幕信息的優勢,先行一步對證券市場做出反應,以獲取暴利。但其不僅沒有“近水樓台先得月”,反而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場,違法所得被全部追繳,並被處以1.5億元高額罰金,可謂人財兩空。

檢察官提醒

內幕交易從根本上違反了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規範證券市場,有力打擊內幕交易等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角度,檢察官提醒: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由於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能夠更為便捷和及時獲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佈的內幕信息,上市公司董監高要認識到內幕交易行為的危害性,儘可能的縮小內幕信息的知曉範圍,相關知情人要簽訂保密協議,自己和親友不購買關聯購票。

2.券商或基金等資產管理行業從業人員要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因工作原因或因為其他原因獲悉的內幕信息要嚴格遵守保密協議規定不購買關聯股票,在與他人交流時要儘可能的不談涉及到關聯公司相關事項的話題,以免有意或無意之中泄露了相關信息。

3.投資者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應當依法理性投資,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環境。不要試圖通過向關係密切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甚至通過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進行交易,這些行為都會被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周飛)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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