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推動董事監事切實提升履職質效。
據銀保監會介紹,《辦法》是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及評價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條,分為總則,評價內容,評價制度、程序和方法,評價應用,監督管理和附則。
具體來看《辦法》的主要內容。首先是釐清責任主體,《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履職評價工作。
基本要求為,董事監事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聲譽和守法合規記錄,遵守高標準的職業道德準則,具備與所任職務匹配的知識、經驗、能力和精力,保持履職所需要的獨立性,以及個人及家庭財務的穩健性。董事監事不得在履職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務、地位謀取私利或侵佔銀行保險機構財產,不得為股東利益損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不得損害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
進一步,明確評價內容。《辦法》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具體義務,強調了差異化的履職要求,要求履職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並列舉了履職評價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
同時,規定評價的制度、程序、方法與標準。《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不得評為稱職”以及“評為不稱職”的相關情形,並就履職評價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濟機制。
銀行保險機構在建立健全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制度時,應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對董事監事的評價內容、評價原則、實施主體、資源保障、評價方式、評價流程、評價等級、結果應用、工作責任等重要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履職評價制度應當考慮到不同類型董事監事的特點,作出差異化的規定。
此外,《辦法》實現了對評價應用與監督管理的加強。據銀保監會介紹,《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履職評價結果提出工作建議或處理意見,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追究責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對履職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董事監事,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組織會談,向董事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進要求。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為相關董事監事改進履職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對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監事,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監事會應向其問責。依據本辦法相關條款被評為“不稱職”的董事監事,可由其主動辭去職務,或由銀行保險機構按照有關程序罷免並報告監管部門,同時相應扣減其作為董事監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監事違法違規履職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追償。董事監事涉嫌犯罪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下一步,銀保監會表示,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