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明確重點核查對象

【環球網 記者 徐娜】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發佈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其中提到,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銀保監會: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明確重點核查對象

《管理規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訂後的《管理規定》共6章34條,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據悉,為了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修訂重點包括:

一是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發展趨勢,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

二是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管理規定》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繫的指標。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三是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管理規定》通過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

四是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管理規定》明確,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説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管理規定》明確,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答記者問時提到,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除上述必須採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採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對於採取上述措施後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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