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達信披違法前董事長遭罰 申辯稱幫朋友忙未領報酬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1〕1號)顯示,經查明,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毅達”,股票簡稱“ST毅達”,600610.SH)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中毅達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達獨立董事發布《獨立董事關於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的説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告》,稱四名獨立董事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並提示了關於公司失聯的風險。此後,中毅達相關公告均以獨立董事的名義發佈,直至中毅達完成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4日,中毅達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免去張某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關於提議調整董事會成員人數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提請重新選舉公司第七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等議案,完成了中毅達的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5日,中毅達發佈《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其中第七項議案要求公司印章證照和財務會計資料的任何持有人、各類公司財產的侵佔主體,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會返還公司印章證照、財務會計資料及各類公司財產。

  2019年4月1日,中毅達召開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聘請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關於聲明公司公章、財務章等一切公司印鑑作廢並申請新的公司印鑑的議案》《關於授權法定代表人採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獲得公司會計資料的議案》等議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間,中毅達多次發佈《關於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年報工作的進展、獲取編制年度報告所需的公章證照、財務會計等文件資料的進展情況,並提示風險。在相關公告中,中毅達稱為追回財務會計資料,中毅達以相關人員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報案,公安機關開展了調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達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9年6月28日,中毅達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中毅達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張某任中毅達董事長期間,未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情況;未及時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推進安排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且較長時間處於無法聯繫狀態,亦未採取與其董事長職務相匹配的合理措施,推動年報編制、披露工作向前發展;在其被免去董事長職務時,也未按公司章程規定辦妥相關移交手續。張某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行為與中毅達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其出於朋友關係幫忙擔任中毅達董事長,未收取公司費用;二是其本人一直在住院,並不知情公司的其他事情,請求不予處罰。經複核,上海監管局認為:張某作為中毅達時任董事長,應當勤勉盡責,關注、推進安排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按規定進行相關交接,督促中毅達按期披露定期報告。其提出的不知悉公司情況正是其不關注公司情況、未勤勉盡責的體現。未領取報酬也非免責的理由。同時,其本人也未能提出在積極督促中毅達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事項上盡到了與其身體狀況相當、必要適當的注意義務、已切實勤勉盡責的證據。綜上,對張某的申辯意見,上海監管局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張某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據天眼查APP顯示,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6月22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記成立。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承接園林綠化、園林建築、噴泉、雕塑等工程等。信達證券-興業銀行-信達興融4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4.27%。

  時任中毅達董事長的張某為ST毅達前董事長張培,張培於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擔任ST毅達董事長兼公司董事。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佔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衝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1〕1號

  當事人:張某,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毅達)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毅達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

  中毅達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達獨立董事發布《獨立董事關於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的説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風險的公告》,稱四名獨立董事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繫,並提示了關於公司失聯的風險。此後,中毅達相關公告均以獨立董事的名義發佈,直至中毅達完成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4日,中毅達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免去張某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關於提議調整董事會成員人數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於提請重新選舉公司第七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的議案》等議案,完成了中毅達的董事會改組。

  2019年3月15日,中毅達發佈《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其中第七項議案要求公司印章證照和財務會計資料的任何持有人、各類公司財產的侵佔主體,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會返還公司印章證照、財務會計資料及各類公司財產。

  2019年4月1日,中毅達召開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聘請2018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關於聲明公司公章、財務章等一切公司印鑑作廢並申請新的公司印鑑的議案》《關於授權法定代表人採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獲得公司會計資料的議案》等議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間,中毅達多次發佈《關於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年報工作的進展、獲取編制年度報告所需的公章證照、財務會計等文件資料的進展情況,並提示風險。在相關公告中,中毅達稱為追回財務會計資料,中毅達以相關人員涉嫌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報案,公安機關開展了調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達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中毅達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有中毅達相關公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毅達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14日,張某任中毅達董事長期間,未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情況;未及時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推進安排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且較長時間處於無法聯繫狀態,亦未採取與其董事長職務相匹配的合理措施,推動年報編制、披露工作向前發展;在其被免去董事長職務時,也未按公司章程規定辦妥相關移交手續。張某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行為與中毅達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其出於朋友關係幫忙擔任中毅達董事長,未收取公司費用;二是其本人一直在住院,並不知情公司的其他事情,請求不予處罰。

  經複核,本局認為:張某作為中毅達時任董事長,應當勤勉盡責,關注、推進安排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按規定進行相關交接,督促中毅達按期披露定期報告。其提出的不知悉公司情況正是其不關注公司情況、未勤勉盡責的體現。未領取報酬也非免責的理由。同時,其本人也未能提出在積極督促中毅達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事項上盡到了與其身體狀況相當、必要適當的注意義務、已切實勤勉盡責的證據。綜上,對張某的申辯意見,本局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

  對張某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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