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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向券商放開副主承資格 本輪放開或將告一段落

由 南門語山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繼放開獨立主承銷商、主承銷商資格後,交易商協會再次向券商放開副主承銷商資格。

3月1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意向承銷類會員(證券公司類)參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市場評價的公告》。根據公告,證券公司經市場評價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據財聯社記者瞭解,此次評價針對的應該是副主承資格(分銷資格)。有業內人士對記者透露,“這次交易商協會是分批次放開的,首先是5家券商拿到獨立主承資格,緊接着副主承成為主承,再是其他券商拿副主承資格,本輪放開到這可能就結束了。”

2020年12月,中金公司、光大證券、中信建投、華泰證券、國信證券5家券商獲得獨立主承銷商資格。2021年1月,申萬宏源、平安證券、興業證券、東興證券、長江證券、中泰證券6家證券公司獲得主承銷商資格。據悉,獨立主承銷商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獨立展業,主承銷商需要和獨主主承銷商合作展業,副主承銷商只能分銷或者做財務顧問。

交易商協會放開副主承銷資格

交易商協會表示,為進一步加強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隊伍建設,優化承銷隊伍結構,推動銀行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下稱“《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交易商協會啓動意向承銷類會員(證券公司類)參與承銷業務市場評價工作。

根據公告,本次評價對象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意向承銷類會員(證券公司類)。證券公司經市場評價獲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參與本次評價的證券公司要求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是,根據《評價規則》,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的證券公司,不參加市場評價:(一)因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二)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相關主管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三)因違法違規給市場造成嚴重後果。

三大評價標準,最看重市場表現

根據交易商協會的公告,本次市場評價適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意向承銷類會員(證券公司類)參與承銷業務市場評價標準》(下稱“《評價標準》”)。

根據《評價標準》,證券公司類會員評價一共分三個板塊——機構資質及業務評價、市場評價、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評價,總分值分別為60分、25分、15分。

第一,在機構資質及業務評價方面,又分基礎指標、部門人員配備、市場表現等細分指標。

比如,基本指標是證券公司的總資產、淨資產規模。如果一家券商總資產超過500億元,淨資產超過120萬億元,基本指標上直接能拿下滿分(10分)。

在部門設置及人員配備上,債券承銷業務部門是否獨立部門、債券承銷人員、平均從業年限均是考核的重點。

市場表現情況是分值最重(18分)的細分板塊,考核的6條細分指標也很全面,包含上一年度非金融企業類債券主承銷金額、只數,上一年度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割量及平均數等等。

第二,機構資質及業務評價相比更加數量化,而市場評價一般分為差、一般、優秀三個檔次。

市場評價主要包含五個板塊,分別是市場成員代表、債券市場專業委員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細分指標主要考核證券公司的工作配合程度,以及遵守相關業務規則的情況。

第三,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評價方面,主要是遵守協會、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規定的情況,偏重於合規方面的考慮,此外還強調參與協會創新業務的情況。

本輪放開或將結束

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透露,“這次交易商協會是分批次放開資格的,首先是5家券商拿到獨立主承資格,然後是副主承成為主承,再是其他券商拿副主承資格,本輪放開到這可能就結束了。”

從去年年底開始,5家券商率先獲得獨立主承銷商資格,可以獨立展業,無需再與銀行合作。這是交易商協會放開資格的開端,也是券商在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背景下的“破冰”。

2020年12月份,交易商協會向券商發佈了《關於證券公司主承銷商獨立開展主承銷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金公司、光大證券、中信建投、華泰證券、國信證券5家券商,可獨立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2021年1月份,交易商協會公佈了承銷類會員(證券公司類)參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市場評價結果,申萬宏源、平安證券、興業證券、東興證券、長江證券、中泰證券6家證券公司類會員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獨立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的獲批,僅相隔一個月,可見交易商協會本輪放開的高效率。此次又繼續放開副主承銷資格,本輪放開或將進入尾聲。

上述人士表示,獨立主承銷商、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的業務資質不同。獨立主承銷商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獨立展業,承銷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項目,無需和銀行合作。主承銷商需要和獨主主承銷商合作展業,但可以獨立做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創新品種。副主承銷商只能分銷或者做財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