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絡貸款監管主體、標準不統一,不適用代收業務

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

表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共收到信件、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37份,共計意見86條。其中已採納31條,未採納19條;具體執行問題意見9條,理解存在偏差及屬於問題諮詢的27條,已採取多種方式溝通解釋。央行未採納三大方面意見,並給出理由。

一是,未採納建議在“付款人授權與付款人開户機構管理”中明確,兩兩授權模式中,開户機構如收到付款人對代收授權的變更或終止,應與收款人、代收機構建立及時反饋或通知的機制。

央行稱,未採納理由是:“兩兩授權”模式是目前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授權方式,由付款人與收款人、付款人與付款人開户機構、代收機構與收款人分別進行授權,付款人開户機構與收款人或代收機構之間未直接建立法律

關係。因此,對於付款人向付款人開户機構提出的代收授權變更或者終止,付款人開户機構無義務告知收款人或收款人代收機構。

二是,未採納建議在“收款人與代收機構管理”中明確,如果代收機構可確認收款人與收款賬户之間所屬關係,即便收款賬户不是收款人的同名賬户,代收機構也可開展代收業務,為該非同名賬户辦理代收資金入賬。

央行稱,未採納理由是:代收業務的突出特點是一經付款人事先授權,實際交易發生時不再逐筆確認,便捷性較強,但交易驗證強度弱,產生資金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大。為更好地維護付款人合法權益,防控代收業務風險,代收業務原則上限定收款賬户應當為收款人同名賬户。對同一品牌連鎖式經營、集團化管理以及財政、國庫等特定場景和業務,考慮其關於商户、交易場景等真實性的審核管理要求,可在審核收款賬户開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並通過相關資金歸集業務協議等確認收款人與該收款賬户及賬户開户人之間存在合法資金管理關係等有效防控風險的前提下收款人與收款賬户非同名。

三是,未採納建議在“代收業務適用場景”中增加網貸業務還款、互聯網

直銷銀行業

務、電子商務等業務場景,小額貸款公司還款可通過兩兩授權模式開展代收業務,針對保險

行業代收場景付款人、付款人開户機構授權協議模式進行統一,不做區分要求。

央行稱,未採納理由是:代收業務便捷性較強,產生資金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大,更適用於水電煤等商品或服務提供主體相對固定、交易頻度較高且有一定規律、交易資金額度較小、與公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場景。從近年來支付結算領域舉報案例來看,通過代收業務辦理網絡貸款等高風險或者金額較大業務,問題較為集中。綜合考慮網絡貸款監管主體不統一、監管標準不統一,此類場景應通過驗證強度更高的支付方式開展,不適用代收業務。對於直銷銀行、電子商務、保險等涵蓋業務種類較多的場景,用户可根據自身關於資金安全性與服務便捷性的需求審慎確定使用的支付服務方式。目前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產品豐富,能夠較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的支付服務需求。

此前2019年12月,央行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代收業務是指經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託代收機構按照約定的頻率、額度等條件,從付款人開户機構扣劃付款人賬户資金給收款人,且付款人開户機構不再與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確認的支付業務。

代收業務的特點主要表現為,收款人相對固定,收款人與付款人的交易場景相對固定,付款頻率或額度等條件由收款人與付款人事先約定。代收業務在日常生活場景中應用較為廣泛,例如,客户與自來水、電力、燃氣、有線電視等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後,公司每月按期自動從客户賬户扣費;信用卡

持卡人與銀行簽訂自動還款協議後,銀行每月從持卡人指定的賬户劃轉資金償還信用卡;客户購買保險時,與保險公司約定每月自動從客户賬户扣收保費等。隨着支付市場的不斷髮展和消費者需求的日益豐富,代收業務的應用領域不斷延伸,例如,客户與相關機構約定每月定期購買理財產品

或在賬户餘額超過一定額度時自動購買理財產品等場景。

央行在徵求意見稿主要問題説明中表示,付款人授權是代收業務的核心。《徵求意見稿》在迴歸代收業務小額便民初衷的指導原則下,充分考慮風險防控與市場現狀等因素,明確了兩種授權方式。

方式1可稱為“兩兩授權”,是目前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授權方式,由付款人與收款人、付款人與付款人開户機構、代收機構與收款人分別進行授權。這種授權方式下,可能存在付款人開户機構未有效審核付款人真實意願情況下開通代收服務,導致客户資金盜用風險的情形。《徵求意見稿》明確,在“兩兩授權”授權方式下,可通過代收業務辦理便民繳費、政府服務税費、公益捐款、通訊服務費、信用卡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還款、非投資型保險保費繳納、繳納租金、會員費用等小額便民業務。這些場景覆蓋公眾日常生活的主要方面,且未改變現有授權模式,對公眾的影響有限。

方式2可稱為“三方協議”,即付款人、付款人開户機構及收款人三方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後續辦理代收業務的基礎。與“兩兩授權”相比,該模式進一步提升了授權強度,強化了付款人開户機構的風險把控能力,更有利於保障付款人資金安全。相應地,在“三方協議”授權模式下,代收業務的適用場景也適當增加,如辦理教育培訓費用繳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償還,金融機構發行的定期或定額基金理財產品購買、投資型保險費用繳納等非公眾普遍需求的,或非公眾日常必要的,或金額較大的場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賬户餘額自動購買貨幣基金理財產品相關業務,在滿足“三方協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開展。這一安排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的基礎上,最大化地保障客户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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