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問答之三:如何看待漲跌幅限制變化帶來的收益和風險?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問答之三:如何看待漲跌幅限制變化帶來的收益和風險?
  龐溟/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將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交易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從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新規後第一隻新股上市起開始,創業板股票全部實行漲跌幅20%的機制。

  根據新的交易規則,深交所將完善創業板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提高創業板新股上市初期價格發現效率,一是增加新股不設漲跌幅天數,註冊制下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二是優化盤中臨時停牌機制,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另外,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的價格漲跌幅限制進行調整放寬至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與此同時,部分基金日漲跌幅也將同步放寬至20%,主要包括: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以及80%以上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LOF。

  從科創板經驗來看,科創板目前實行的是20%的漲跌幅限制,到目前為止運行整體平穩,沒有出現連續多日漲停或跌停的情形。創業板改革後,相關規則與科創板保持了一致,實現了滬深兩市在基礎規則制度方面的一致性,也實現了創業板存量與增量改革並行下、存量公司股票和新發行上市企業股票交易規則的一致性。

  從市場交易來看,漲跌幅的進一步放開,加強了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價值實現功能,但也有可能為個別股票帶來更大的價格波動與市場風險。正因如此,為了防範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和持續過度炒作,促進市場穩定與健康發展,《交易特別規定》提出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並進一步提出了設置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調整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指標、實施盤後定價交易以及新增股票特殊標識等一系列要求。另一方面,改革也對創業板股票投資者的專業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新開權限的投資者設置了具備兩年交易經驗和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大於10萬的門檻。

  從成長與估值的匹配來看,我們的研究表明,主要中國股票指數的盈利增速可解釋其約87%的前瞻市盈率,因此具有較佳成長潛力的創業板有望享有較高的估值水平;與高峯期水平相比,目前創業板公司市盈率的平均值與中位數均有較為顯著的下行,估值中樞更趨合理,因此漲跌幅規則變化不大可能為整個市場帶來較大風險。

  從板塊分化來看,新規加大了基本面欠佳的公司獲得過高定價水平的難度。而且考慮到創業板改革是對存量市場和增量市場同時開展改革,對新上市企業和已上市企業來説,新規均有助於加速市場價格發現的進程和鞏固價值投資的理念。我們從二級市場視角出發,梳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機構投資者持倉特點、較佳的基本面和成長潛力以及更趨合理的估值水平後發現,與A股其他板相比,創業板公司普遍具有較高的收入與盈利增速、較高的淨資產收益率與研發開支/費用比率,以及較高的職工持股計劃比例和董事會成員持股比例。

  從市場參與者組成來看,隨着機構投資者佔比持續上升、創業板企業的陣容不斷擴大、投資者逐漸適應新的交易制度,創業板的波動率與換手率有望下降,總體波動趨向平穩。相關基金漲跌幅同步放寬至20%,也有利於讓價值發現策略和價值投資理念成為市場的共識與常態。

  從退市機制來看,創業板改革旨在豐富和完善退市標準、從嚴落實執行退市機制,精簡優化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大幅提升優勝劣汰機制的執行力與震懾力。同時完善中介追責和投資者保護,充分保障投資者信心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並充分平衡新舊投融資者利益。擴大跌幅限制,無疑有利於幫助精準篩選和淘汰無創收和盈利的“殭屍企業”,避免和防止逆向選擇,並向市場和投資者釋放明確信號、廓清價值發現尺度、抬升估值中樞,為優質企業拓展更多的資本空間和金融資源空間。

  (作者為華興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兼首席策略分析師)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671 字。

轉載請註明: 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問答之三:如何看待漲跌幅限制變化帶來的收益和風險?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