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8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河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冀銀監罰決字〔2017〕17號)顯示,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分類不準確;委託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河北銀監局對其罰款四十萬元。
官網顯示,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渤海信託”)成立於1983年12月,前身為河北省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7月,渤海信託完成整體改制,更名為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地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註冊資本為36億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