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35%。
- 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不予審批與備案。
- 基本劃定意外險佣金上限。
-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 不得存在捆綁銷售等13條違規經營行為。
監管層整頓意外險市場亂象的決心不變!
4月14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已向各險企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再次劍指搭售和捆綁銷售、手續費畸高、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等突出問題。
某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精算師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意外險作為人身保險的一大類,其經營相比其他險種,一直更缺乏規範。此次《辦法》出台前,銀保監會已下發《關於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以及《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方案》。可以預期,未來意外險的經營將會類似健康險那樣有嚴格的規範做指導。
朋友保科技創始人、精算師陳麒百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也指出,保險的本質是保障。而某些高返傭的意外險產品,其主要作用已與保障的本質有了偏離。此次《辦法》已表明監管的用意,即調整意外險價格至原有合理水平,將有效遏制通過保險做偏離本質甚至非正規用途的情況。因此會對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產生較大影響,消費者直接受益。
眾所周知,意外險是一種保費低廉、保障範圍靈活、保障功能較強的險種,社會需求廣泛,客户數量眾多。近年來,意外險作為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經濟補償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提升全社會利用商業保險等市場化手段應對風險的意識、增強全社會風險抵禦能力作出了重要貢獻。公開數據顯示,我國2020年意外險保費收入1174億元,賠付支出316億元。
以下是《辦法》核心內容及上述產品開發精算師解讀:
個人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35%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釐定保險費時,應符合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
解讀
保險公司應以行業公開發布的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為基礎,結合公司實際經驗數據,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這就明確了待該規定正式出台後,保險行業協會會及時發佈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這為後續意外險的規範經營提供了基礎。
意外險的平均附加費用率與去年發佈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保持一致。從產品報備角度,各家保險公司這方面一般是沒有問題的。但結合前文的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及後文的佣金管理要求,這條規定是對意外險費率水平及費用水平都劃了上限。
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不予審批與備案
解讀
目前經營長期意外險的主要是壽險公司,長期意外險一直是壽險公司可靠的利潤來源,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情況很少見到。但結合對經營主體和範圍的更新,可以想象,或許該規定是針對未來財險公司如果進入長期意外險領域做的準備。我們知道,在短期健康險領域,財險公司產品的價格競爭力一般是高於壽險公司的,如果財險公司以同樣的思路經營長期意外險,考慮到長期意外險長期費率保證的條件,過低的價格一定會對公司未來的財務穩定帶來風險,也帶來長期意外險的不良競爭。故從這個角度,監管部門提前做出相關要求。
另外,《辦法》在總則提到,意外險的經營主體包括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意外險按保險期限分為長期意外險和短期意外險。但並未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僅可經營短期意外險,這或許意味着未來財險公司在長期意外險方面會與壽險公司共同競爭。
基本劃定意外險佣金上限
解讀
預計向合作機構和個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費用率説明,最高佣金費用率超出上表規定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10個百分點以上的,應提供總經理簽署的書面説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佣金費用率水平的合理性分析、業務經營依法合規的承諾、公平競爭的聲明等。
這基本上劃定了意外險佣金的上限,個人短期意外險及個人長期期交意外險的首期佣金不超過45%,個人長期躉交意外險的佣金不超過28%。這個水平是遠低於目前很多意外險的實際經營情況的,所以對後續意外險的銷售會帶來較大影響。
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應停售
解讀
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於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於50%。對於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於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這是對意外險的賠付率提出明確要求,這與目前的意外險賠付情況差別較大,會對意外險的費率水平產生較大影響,意外險費率預計會大幅下降。
更特殊的是航意險,按照這個要求,單純的航意險很有可能無法銷售。類似航意險的發生率極低,接近巨災的風險如何評估賠付率,是否需要單獨出來,2至3年進行評估一次或者是隻能與其他意外責任打包銷售,還有待進一步討論。
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解讀
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展業,支付的保險佣金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這可以説是對中介渠道意外險佣金亂象的一個原則性要求。與前文佣金水平超出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10個百分點以上的要求是相呼應的,在佣金水平控制得較低的情況下,各種亂象自然會褪去。
應對航空意外險業務做好再保險安排
解讀
保險公司在銷售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產品時,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對航空意外保險業務做好再保險安排,並在每年向中國銀保監會上報的再保計劃中單獨列明航空意外保險的再保計劃。
這前半部分是呼應《保險法》中對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產品的要求,後半部分是考慮到航意險的巨災屬性,要求必須有再保支持,以便進行風險分散。另一方面,再保在更大的範圍內分散風險,再保的參與也可以促進航意險費率的合理性。
不得存在捆綁銷售等13條違規經營行為
解讀
《辦法》列出了針對意外險的十三條負面清單,其實是對過往意外險經營多年所出現問題的一次總結。
2022年開始披露個人意外險經營總體情況
解讀
此次《辦法》特別強化了針對意外險的信息披露要求,這與短期健康險和長期醫療險經營要求的邏輯相似。2022年開始對個人意外險經營總體情況及分渠道經營數據進行披露,對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還要進一步披露分險種經營數據。2023年起,對所有意外險險種的經營數據都要進行披露。
可以説,信息披露將使意外險的經營更加透明化,渠道高佣金的情況將難以為繼,產品的賠付率和價格也會更為合理。同時,也如前所述,意外險不同險種的責任可能會進一步演化,航意險按照過往單一的責任是很難滿足多方面要求的。這對保險公司產品創新、數據分析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擬廢除此前相關意外險規範文件
解讀
此次《辦法》擬廢止許多過往關於意外險的規範文件,主要是考慮這是對意外險經營的全面監管文件,是對過往文件的替代和更新。
記者 羅葛妹
編輯 陳偲
責任編輯 孫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