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底證監會相繼就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公司募集説明書和申請文件準則的修訂及編制公開徵求意見,深圳大象投資顧問創新研究部據此整理了系列文章共六篇,分別為:
1、不特定對象“募集説明書”披露規則解讀-科創板和創業板有何不同?
2、特定對象“募集説明書”披露規則解讀-科創板和創業板有何不同?
3、不特定對象“募集説明書”披露規則解讀-創業板改了哪裏?
5、不特定對象“募集説明書”披露規則解讀-科創板準則和創業板舊準則對比
6、特定對象“募集説明書”披露規則解讀-科創板準則和創業板舊準則對比
此文為該系列第四篇,它對創業板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募集説明書的新舊準則進行分析比較,內容整理如下:
具體來看,在第二章募集説明書中,新版準則明確了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基本條款,對發行可轉債的做出了詳細的披露要求。
針對募集資金運用,新版準則特別強調要披露募集資金用於投資科技創新領域的,要求披露“投資於科技創新領域的主營業務的説明,以及募投項目實施促進公司科技創新水平提升的方式”;對募集資金用於研發項目的,要求披露“研發投入的主要內容、技術可行性、研發預算及時間安排、目前研發投入及進展、已取得及預計取得的研發成果等”。
新版準則還對發表聲明的責任主體做了修改,將原來的董事會擴展至董監高、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債券信用評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