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消息,修改完善後的《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適用原則,創業板公司應遵守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定,但《創業板持續監管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明確公司治理相關要求,並針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作出專門安排。三是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行業定位和風險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四是明確股份減持要求,適當延長未盈利企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五是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制度,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行註冊制,並規定重組標的資產要求等。六是調整股權激勵制度,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範圍,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並進一步簡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原標題:證監會:創業板應建立具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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