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分為“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兩種,差別在於P2P(peer-to-peer)網絡借貸是指個體與個體間,通過互聯網平台撮合完成借貸行為;而網絡小額貸款則是由小額貸款公司以互聯網作為工具,直接向客户提供小額貸款,本專欄先針對銀行該如何管控P2P客户的洗錢風險進行分析。
勿庸置疑,P2P平台本身就是法定反洗錢義務主體,必須履行客户身份識別(KYC)、可疑交易報告、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義務,銀行面對P2P客户的第一個洗錢風險,是P2P平台履行客户身份識別工作不到位,存在被他人借用名義通過P2P平台漂白不法資金的可能。
由於P2P公司的業務環節都是依賴網絡,以非面對面方式進行,導致對資金出借人、借款人的信息真實性審查存在難度,再加上P2P平台往往沒有管道核實客户職業或工作單位等信息,自然就無法瞭解客户真實身份,更談不上核實受益所有人、交易目的等借貸信息,要針對客户日常經營活動開展盡職調查就難上加難。
其次,銀行面對P2P網絡借貸業務的洗錢風險,還包含對融資方提供的融資款項來源、借款人最後的還款資金來源的審核不嚴格,使不法分子有機可趁通過P2P借貸平台進行洗錢。除此之外,銀行面對P2P業務的另一個洗錢風險,則是P2P平台本身就可能就涉及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從過去已暴雷的P2P違法案件中,存在大量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案例便可獲得證明。
從官方角度而言,P2P公司被嚴格限制只能從事借貸過程中的信息中介業務,也就是單純的在借款人與出借人間提供信息並進行撮合。如果P2P公司介入支配資金,或是自己設立資金池,或用其他方式為自己控制的公司進行融資,那就涉嫌資金非法吸存,萬一存在虛構借款或投資標的、無法兑付資金甚至是非法佔有資金行為,那就會涉嫌“集資詐騙”等更嚴重的罪名。
所以銀行面對P2P客户必須先對股權結構、實際控制關係、資金來源、資金流向、中間環節和最終資金去向等進行全盤瞭解,分析該P2P公司到底是不是隻從事單純的信息中介,還是有假借信息中介名義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同時也要嚴查資金最後有無流入P2P公司帳户。
銀行可從以下重點管控P2P資金存管業務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
1、對P2P公司進行客户身份識別
銀行應關注P2P公司是否嚴格遵守“堅守中介角色、本身不提供擔保、不搞資金池、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謂的四條紅線,也就是要深入瞭解P2P公司有無從事信用的中介業務?有無自設資金池為客户融資?有無為客户墊付資金或變相為P2P公司本身和受控制的公司融資?有無直接或變相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付息?有無對出借人實行剛性兑付?
2、P2P公司有無落實資金存管專用帳户和自有資金帳户分帳管理
在原銀監會2017年21號文《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中,要求P2P一類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銀行須分別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帳户”和自有資金帳户,併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帳户下,再分別開立子帳户,藉此確保客户網絡借貸的資金和P2P公司本身的資金分帳管理,杜絕P2P公司自己的資金與客户的資金混用,避免P2P公司非法吸存的風險。
3、加強管理P2P公司在異地開户
P2P公司將資金等放在異地銀行運作,有逃避當地監管機構嫌疑,銀行應對異地開户的P2P公司加強管控。
4、從三方面強化P2P公司資金監控
銀行首先是要監測資金來源,如果P2P平台沒有對客户開展分類評級,也沒有對可疑資金開展監測,銀行自然也難以對個別客户的可疑資金進行監測,形成一定程度的洗錢風險;其次是監測資金去向,並關注資金流向與資金使用目的間的匹配性,防止P2P平台通過虛假髮票進行套取或挪用資金風險;最後是限額監控,也就是通過對出借人或借款人在同一P2P平台上的往來資金額度進行單筆監控、累計監控或定期監控,藉此發現有沒有異常狀況。
5、收集P2P運營情況和輿情信息
銀行須關注往來的P2P公司的登記情況、借款人與出借人數量、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等信息,並掌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工商變更情況,收集媒體有無相關負面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