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震 楊雪
前不久,浙江漣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員與青島膠州市農户任先生簽訂了安裝光伏發電合同,並承諾安裝後會支付“限時活動獎金”1萬元。但事後推銷該業務的工作人員卻拒絕支付款項,理由為農户隔壁的一棵梧桐樹遮光,影響發電。11月21日,本報對此事進行報道,當晚漣泰公司負責人便將款項支付給了任先生。
今年8月,浙江漣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員來到膠州市膠西街道宋戈莊村任先生家中,洽談光伏發電設備的安裝事宜,並表示公司推出優惠活動,安裝設備可返萬元現金。因為收入尚可,任先生同意並簽署了合同。可是,設備安裝之後任先生卻遲遲沒有拿到業務員承諾的萬元佣金。業務員稱,由於任先生鄰居家的一棵梧桐樹遮擋了陽光影響發電,所以不能支付這筆費用。任先生隨後與鄰居商議,並且砍掉了梧桐樹的樹頭,並表示只要公司承諾“砍了樹就給錢”,他便協調鄰居將樹砍掉,但漣泰公司的業務人員遲遲不做保證。
11月20日,記者來到任先生家中,看到其屋頂上的光伏發電設備已經安裝完成,其西側鄰居家中確有一棵梧桐樹,但樹冠已經被砍掉。“他們説樹擋光我覺得就是託辭,我都和鄰居協商好了,只要他們給錢就砍樹,再説在籤合同之前他們也沒提出來樹的問題,我覺得他們就是想賴賬。”任先生説。隨後,記者電話聯繫了漣泰公司的業務員,在記者表明身份後,該業務員掛斷了電話。記者又聯繫了漣泰公司在膠州的一名負責人。該負責人稱,業務員的承諾是個人行為,且“從法律層面上講,業務員和公司沒有關係”,他可以聯繫協調,但不能保證1萬元一定能支付給任先生。
針對這一問題,青島農業大學法學博士賈寶金認為:浙江漣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業務員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微信聊天記錄承諾的獎勵屬於合同的補充條款,合法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11月21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發布了上述新聞,11月22日早晨,記者收到了當事人任先生的反饋,稱21日晚浙江漣泰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已經將1萬元佣金支付給了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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