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借他人賬户炒股正式開出罰單

近日,吉林證監局公佈了今年的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2016年1月26日至調查日期間,綠城騰將(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綠城騰將”)先後借用多個他人股票賬户炒股,虧損7000多萬元。吉林證監局決定對綠城騰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注意!借他人賬户炒股正式開出罰單
其實,早在今年4月,合肥正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也因借他人賬户炒股,以相同的證券法條款,被安徽證監局罰款20萬元。

注意!借他人賬户炒股正式開出罰單
從處罰依據看,上述兩個案例均按照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進行了罰款。

需要關注的是,從以往執法實踐來看,由於原證券法規定只有法人借用證券賬户才會導致行政處罰,而借用證券賬户往往是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手段。因此,監管機關單純以賬户出借條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例相對較少。

而在新證券法背景下,單純因借用賬户進行處罰的案例正在增多。

借用他人證券賬户炒股,罰!

按照披露信息看,2016年1月26日至調查日期間,綠城騰將先後借用上海大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賬户和中泰證券賬户、嘉碩普惠(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證券賬户、哈爾濱天翔偉業投資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交易資金來源於綠城騰將,交易盈虧由綠城騰將承擔。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計賬面虧損逾7300萬元。

處罰決定書稱,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資金轉賬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綠城騰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綠城騰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其實早在今年4月就有類似案例,當時安徽證監局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合肥正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正瑞儲能”)也因借用他人證券賬户炒股,根據新證券法條款,被罰20萬元。

經查,“李某建”“葉某武”兩個賬户自開立後至調查日僅交易過“國軒某科”一隻股票,在買賣時點和交易風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並且賬户資金全部來源於正瑞儲能,賬户交易盈虧由正瑞儲能承擔。上述賬户交易由正瑞儲能董事長進行決策,主要操作人員為正瑞儲能員工。截至調查日,正瑞儲能借用“葉某武”“李某建”賬户交易“國軒某科”,共計虧損170餘萬元。

安徽證監局的處罰條款與上述吉林證監局的處罰條款一樣,均為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處罰依據傾向於從新適用

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家券商合規人士向記者表示,根據條款來看,上述案例的處罰就是依據新證券法。雖然案件是發生在數年前,但現在並未規定過去的事不能按照新證券法處罰,且目前除了刑法會強調法不溯及既往,其他的法律不會強調這一原則,更傾向從新適用。

“而且處罰決定書説的是到調查日期間,這個期間就有可能持續到3月1號之後。”該人士補充説。

認定構成借用賬户的證據有哪些?

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倪燦表示,原證券法中規定只有法人借用證券賬户才會導致行政處罰,因此以往監管機構以該條予以處罰的案例相對較少,而新證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户的,監管機構對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處罰,因此未來該類行政處罰案件必然會大量增加。

倪燦表示,根據歷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證券賬户的50多份行政處罰文件,發現監管機構認定構成借用賬户的證據主要有:責任人訊問筆錄(證明存在借用賬户情形)、賬户開户記錄(證明賬户所有人)、銀行轉賬記錄(證明真正出資方)、證券交易記錄(證明實際交易方)及其他相關證據,因此,只要有上述證據,無論是基於何種原因使用他人證券賬户,均可能導致行政處罰。

從新證券法之後的執法實踐來看,目前的處罰集中在公司和機構,尚未出現個人投資者使用父母、朋友的證券賬户而受到處罰的情況。湯忠元律師團隊表示,對於借用或打理親友賬户的,監管機關認定是否違法通常會結合具體交易情形進行綜合考慮,監管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並非一定對借用行為進行處罰。

您覺得不錯,文末歡迎留言,最後請諸位隨手戳右下方“贊”和“在看”哈!(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代表淘股吧立場)(文章轉載自上海證券報,作者:劉藝文 徐蔚)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803 字。

轉載請註明: 注意!借他人賬户炒股正式開出罰單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