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特材股東徐輝收警示函 違背承諾減持且未先信披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01號)顯示,經查,徐輝在減持張家港廣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大特材”,688186.SH)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徐輝作為廣大特材持股5%以上股東,2021年4月8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廣大特材23.9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1%。徐輝未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且違背了徐輝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做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現決定對徐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徐輝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提高規範意識,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

  天眼查APP顯示,廣大特材是一家鋼製鍛件製造商,集特鋼冶煉、快速鍛造、機械加工和產品研發為一體。其主要產品包括餅類鍛件、異性鍛件、風電軸、工磨具鋼、工程鋼等,並提供相應的產品技術支持。徐輝為第三大股東,持股3.86%。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 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 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 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審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徐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徐輝:

  經查,你在減持張家港廣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大特材)股票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作為廣大特材持股5%以上股東,2021年4月8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廣大特材239,144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1%。你未按《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且違背了你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做出的承諾。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減持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實提高規範意識,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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