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知曉業績後拋售股票避損8萬元 力帆副總會計師因內幕交易被罰80萬
近期,重慶證監局發佈處罰決定書,對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力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力帆實業”)副總會計師周興華內幕交易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沒收周興華違法所得8.36萬元,並處以80萬元罰款。
經查明,2020年6月30日,力帆實業開始啓動半年度財務數據收集工作,負責編制2020年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人員為集團財務部工作人員王某、楊某和舒某。
2020年7月22日,王某將基於力帆實業半年度財務數據形成的《股份合併報表2020.6》初稿通過OA系統報送給周興華審閲,並特意備註“公司2020年1-6月,淨利潤為-25.73億元,歸屬於母公司的利潤為-25.68億元。”
2020年7月22日,周興華看到王某提交的《股份合併報表2020.6》,並參與了此後《股份合併報表2020.6》修改版的審閲,知悉了在此文件基礎上形成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內容。
2020年8月21日,周興華通過本人證券賬户將持有的14.5萬股力帆實業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金額共計62.46萬元,避損金額8.36萬元。此時,力帆實業尚未對外進行相關信息的披露。
2020年8月27日,力帆實業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報告的議案》,並於2020年8月28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報告》。
報告顯示“本報告期(1-6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25.95億元,比上年同期減少173.99%”。按照《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力帆實業2020年半年度發生重大虧損的事項屬於“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上述信息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為《股份合併報表2020.6》初稿完成的2020年7月22日,終點為2020年8月28日信息公開日。
周興華作為時任力帆實業副總會計師,因工作原因於2020年7月22日知悉該內幕信息,並於2021年8月21日賣出個人持有的力帆實業股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所述違法行為。
2021年7月13日重慶證監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周興華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周興華對三個要點進行申辯:1、《2020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虧損事項不屬於內幕信息;2、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間有誤;3、本案避損事實認定及避損金額計算有誤。
重慶證監局複核後,逐一駁回上述申辯:1、有充分的在案證據予以證明公司2020年半年度發生重大虧損的事項為內幕信息,符合法律規定;2、2020年7月22日,王某形成的力帆實業半年度財務數據《股份合併報表2020.6》初稿顯示,公司2020年半年度發生重大虧損,已足以對公司股價形成重大影響,內幕信息已形成;3、周興華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交易力帆實業股票後,股票連續跌停,構成避損的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力帆實業(現“力帆科技”)2021一季報顯示,周興華仍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此外,力帆實業曾多次因財務數據信息披露問題被重慶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1、2016年公司淨利潤由2017年1月預計的1.8億元調減為1.17億元,較2015年同比下降66.85%,達到發佈業績預告標準。但力帆實業未按照規定及時發佈業績預告,直到2017年4月10日才發佈業績快報。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間,力帆實業收到政府補助3859萬元,超過2015年淨利潤10%,且金額超過100萬元,應按照規定及時發佈臨時公告,但力帆實業直到2017年4月15日才在2016年年度報告中披露2016年公司獲得的政府補助事項。